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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社会抚养费立法亟待提速升级
//www.workercn.cn2014-01-09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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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法律的规范,没有在阳光下晒账本,社会抚养费成为一笔糊涂账也就并不意外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毛群安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国家卫计委正在启动对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对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24省2012年社会抚养费超200亿,无一省公布支出。

    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立法亟待提速和升级。政府规章性质的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亟待升级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并且由计生主管部门主持制定和修订政府规章,难脱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部门立法之嫌。

    “社会抚养费”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将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2013年7月11日,浙江一律师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社会抚养费问题引发广泛关注。至今,已有24省份公开了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超过200亿元。然而,尚无一省计生或财政部门,公开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多数部门给出的不公开理由,是“省级部门不掌握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实际开支情况”。

    缺乏权威的法律规范,是社会抚养费管理的根本症结所在。没有法律的规范,没有在阳光下晒账本,社会抚养费成为一笔糊涂账也就并不意外。巨额社会抚养费本身就是容易诱发贪腐职务犯罪的馅饼和陷阱,巨额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否则就完全可能存在被贪污挪用的腐败隐患。

    从法理上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属于部门立法性质的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和位阶都不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最大的弊端是,从部门管理的角度出发,更多体现的是计生部门的部门利益,而不是社会利益。继续由国家卫计委修订部门规章性质的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难以摆脱有部门立法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嫌疑。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建议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严格规范,亦即制定专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征缴标准、征收程序、审计监督、使用情况公开等进行全面规范,既提高社会抚养费立法的位阶和效力,也可避免部门立法之嫌。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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