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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给足公众发言权彰显民主立法精神
//www.workercn.cn2013-10-17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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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重点解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为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今年8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常委会立法联席会议制度、重要法规草案实行“两审三通过”、对常委会会议审议中争议较大条款实行“单项表决”、每件法规草案应当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立法计划编制增加“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项目等环节、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等(10月16日《法制日报》)。

    颇有创新的是,今后湖北的年度立法项目编制增加了“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三个环节,加大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的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笔者认为,让公众公推公选立法项目,给足公众发言权,彰显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精神,这种做法值得推而广之。

    立什么法、不立什么法,先立什么法、缓立什么法,这是年度立法项目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的立法资源有限,如何有效合理地配置有限的立法资源,是科学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不只是对具体立法草案起草论证的参与,也包括对立法项目编制的参与。

    公众参与立法项目编制,第一个环节就应当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意见建议,让公众提立法项目,集中大家的民意和智慧。实际上,近年来不少省市都在推行年度立法项目计划面向公众公开征集建议的做法,有必要将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常态化,给足公众提建议的时间、给足公众发言权,防止走过场。其次,拟定初选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后,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进行问卷调查,请公众推荐和遴选立法项目;根据公众推选情况,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第三个环节是论证评估立法项目,由立法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听取建议项目的立法依据、必要性、起草协调小组组成、起草进度、提请审议时间等情况的基础上,就计划项目的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等开展询问和充分论证评估。最后一个环节是立法机关的“民主票选”环节,将调整后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作相应修改后形成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建议稿),按法定程序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民主审议,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该立法项目计划。

    从法理角度讲,立法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立法要充分吸纳民意,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扩大公民对立法的参与。立法其实是最讲民主、最重民意的法治活动,最恪守“走群众路线”原则。民主立法的核心是民意立法,立法过程要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给足民众充分的立法话语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参与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具有积极意义。公推公选立法项目,就是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有益尝试。

    民意是衡量立法公正与否的首要标准,立法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当引入民意标准,给足公众发言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推公选立法项目的湖北经验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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