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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谈:村民抢橘,拔枪制止?(晨思)
//www.workercn.cn2014-01-09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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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简单粗暴的乱作为

    这种哄抢场面,一方面源于村民们贪小便宜,另一方面也是法不责众的广场效应。在这两种意识力量的群魔共舞下,任何的苦口婆心或是大声呵斥,恐怕都无异于对牛弹琴,起不到任何作用。这一回的村民抢橘,在警察拔枪示警下得到了控制。那是不是意味着这枪拔得及时而英明呢?是不是意味着以后面对这样的“失控”,都可以照搬此种做法呢?

    在公共管理中,有些时候,简单粗暴确实能起到立竿见影的管理效果,但是公共管理毕竟不等同于江湖恩仇,一切可以归于武力说话。不仅要以理服人,更要依法行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警察拔枪而言,尽管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但是与相关法规存在明显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在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等情形下,是禁止使用枪支。

    村民哄抢橘子,显然是属于一般治安案件,现场也属于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当时更是处于“疏导道路交通时”,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绝对不能使用枪支的,而现场警察却拔出了枪支,即便起到了维护秩序的效果,但是既然涉嫌违法,那就是简单粗暴的乱作为,如果是乱作为了,自然是不能被推广了。

    村民抢橘,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法制意识的缺失,一如警察在现场贸然拔枪,都是源于法制意识的淡薄。还是应有法必依啊。(高亚洲)

    赞成:“小题”早该“大做”

    有人可能不以为然:不就抢点橘子吗?用得着警察如临大敌吗?须知,多少年来不要说高速公路上发生火车侧翻,但凡能吃能喝能用的货物(如鸡蛋食用油活鱼海鲜等啥的),即便是城市里街道两边,抑或是城市中心广场上用来装饰、展览的盆栽鲜花,还没撤出,也全都是这样被蜂拥而来的老少爷们大妈大婶们给一一顺走的,没见谁大惊小怪的,自然也不见警察紧急赶来持枪“弹压”。再者说了,不论是盆栽鲜花,还是高速上翻滚、倾覆在地的各种货物,如果不被人及时顺走,那货主要么无法全部捡起,归顺在一起,最终还得扔掉,这不是还是造成无端的资源浪费吗?

    而我却不这么看,我以为,警察拔枪制止哄抢,这样的“小题”早就该“大做”了。这不仅是因为,遵纪守法,恪守道德底线,维护社会秩序本该是每一个公民起码的应知应会,更应无条件做到的基本常识,也可谓一个现代公民理当守住的最低文明底线。而且,从法理上讲,任何人哄抢他人物品,都涉嫌违法犯罪,不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该管,如若哄抢者哄抢的物品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话,司法机关还应该根据违法犯罪情节的不同,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处分,而决不能因这类哄抢情形普遍,且价值较低,一般就睁只眼闭只眼,或总是试图用道德说教来感化来劝止。许多时候,这样的说教、感化非但是做无用功,而且太多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处理模式只会固化人们潜意识中的“哄抢属小节无害”或“法不责众”的错误概念认知,久而久之,势必造成文明社会的道德准则没能被守住,反倒会出现纲纪废弛,规则形同虚设,法律法规更被众人弃之如敝屣不堪乱象。

    警察持枪制止哄抢之举,非但不是小题大做,而应视为依法履行保护货主财产不受任何人非法侵犯的职责与使命。进而言之,警察拔枪制止哄抢,对于那些无视法律法规,无视社会公德,习惯于随意非法哄抢公私财物的人们来说无疑是一种必要的和必须威慑和警示。(李甘林)

    建议:法律修缮道德破窗

    毋庸讳言,“一车有难,八方来抢”的闹剧近年时有发生,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3月至今,各地媒体报道的哄抢事件多达26起。有人说根本原因还在于不富裕。而这次哄抢事件的焦点又聚焦到,面对一群哄抢橘子的群众,民警拔枪示警是否合法、得当上?

    其实,警察鸣枪示警的枪支是转轮防暴手枪,弹药只具有驱散性、制服性功能。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强行冲越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民警可以使用“驱散性、制服性警械”。事实上,对于哄抢货物的惩处,《治安处罚法》明确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可以拘留并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也规定了聚众哄抢罪。依据这些法律明文,民警为制止哄抢行为采取鸣枪示警手段,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哄抢货物是对他人物品的非法占有,已不是某些人认为的“贪图小便宜的道德劣根性”——光天化日之下,一群人去抢甚至比一个人去抢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果这种违法不被追究责任,“恶”的示范效应岂不会被放大。诚如兰州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李硕豪教授就村民哄抢橘子事件表示,哄抢之后决不能不了了之。如果不扭转法不责众的道德“破窗”,类似的哄抢还会上演。

    的确,频频出现的“哄抢事件”,是“破窗效应”最典型不过的表现,我们不能再以“法不责众”的心态看之,更不能将“哄抢”简单定义为偶发的不良社会现象。总之,车祸哄抢违法现象是没堵上的“破窗”,而要堵上这个道德“破窗”,法律不能成为旁观者,而是要承担起纠正这些不良社会现象的责任,主动去修缮和堵上车祸哄抢行为的这个“破窗”。(沈峰)

    延伸:物权理念的欠缺

    “哄抢新闻”出现的频率,不亚于“老人跌倒不扶”或是“好人被讹”之类。出现这样的新闻,群情总是激昂的,什么村民素质低、国人有劣根性等等。尤其是面对警察拔枪这样的震撼场面时,人人又喜欢站在道德制高点,对警察之举频频点赞。但是,对于这样的新闻,我总是感觉,若只得出国民素质低这样一个结论,太过浅显了。

    起初,我甚至怀疑这则新闻是假的。前几天,济南市民疯抢解放阁菊花的新闻就被推到了一些新闻网站的首页,可是,直到后来,我们才知道,市民抱走菊花的图片被过度解读了。实情是,地方管理部门将一些开败的花免费赠送给了市民。

    国民的劣根性,似乎成了一个人人可骂的对象。事实上呢?有些东西,都是出自于基本的人性解读,而与中国人没有太多直接的关系。如果我们在百度中搜“美国人+哄抢”,似乎也能够发现大量震撼程度和“抢橘子”差不多的图片和新闻。再者,“广场效应”告诉我们,有些时候,我们去选择做一件事,与是非标准无关,不是只有中国人才有从众心理。真正的问题在于,国人对于别人的财产的尊重并没有深入人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基本的法律精神,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我国《物权法》是自2007年起开始实施的,到现在,这部法律已经实施了6年之久,可是,如果问一句,国人的内心深处是不是完全确立了尊重物权或者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恐怕没有人敢做出确定的回答。

    法治不彰,道德水平必然低到法律底线之下。抢橘子,抢花,各种抢,就会上演。而物权观念要深入人心,显然不是批评抢橘子可以做到的。这需要政府从自身做起,从保护公民的每一点私有财产开始做起。

    或许,我们只能这样劝慰所有的物流司机:拉满货时,一定要小心,因为物权观念浮于表面,人人都可能成为车翻货落之后抢劫者,无论男女老少。(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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