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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创新执法手段
刘勋
//www.workercn.cn2016-02-05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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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其实很多城市都有相关的立法,只是立法等级层次各不相同而已,但是立法的目的都是希望利用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用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来救济道德文明,从来都是立法容易执行难,“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这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如果寄希望于通过立法来约束不文明行为,同时大量的不文明行为又不能高概率地被处罚,那么这样的立法将无法发挥出约束力,最终则会沦为中看不中用的法律花瓶。

  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属于轻微性的不道德行为,而且发生的过程瞬间就完成,消除这种不文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成本也较低,相比较这类不文明行为发生迅速、危害轻微等特征,依靠传统的执法处罚成本就非常高。

  执法处罚的力量需要财政支撑,因此执法人员的数量肯定有限,让执法人员通过肉眼观测,对所有不文明行为人进行处罚,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无限增加执法力量更不符合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有些城市通过立法方式救济道德文明,会通过行政奖励的方式来解决执法力量不足和取证难的问题,但是行政奖励仍然要靠财政支撑,财政经费毕竟有限,这种依靠奖励解决执行问题的方式依然难以为继,况且行政奖励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如果没有行政奖励支持,简单依靠热心群众的举报效果很难尽如人意,新闻报道当中也提到绝大部分市民不会去劝阻,原因很简单,就是不想招惹是非。的确,如果遇到通情达理的人还好,如果遇到“咆哮女”“鸡爪女”这种情况岂不是自找麻烦?这是人趋利避害的本能,无可厚非,如果某种不文明行为不是因为直接影响自身的利益,那么恐怕绝大部分人也只是将劝阻停留在心里。

  如何破解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的执行难题,其实就是利用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救济文明道德成败与否的关键,笔者认为必须创新执法方式,不能继续依赖传统的执法方式来新瓶装旧酒,同时,执法方式的创新应该成为此类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执法创新必须要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执法机关应该为那些因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受委屈的群众撑腰,日常生活经验证明,恰当的劝阻对于约束不文明行为的效果最好、成本最低,执法机关应该表彰鼓励这些因为劝阻受委屈的群众,消除群众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后顾之忧,来自执法部门的精神奖励比物质奖励更易被群众重视。执法创新要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建立威慑力。将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规定、被处罚案例、信用记录影响等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信息技术进行广泛传播,同时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竖立电子屏幕进行滚动展示。执法机关还可借助公安机关的公共摄像体系,开发出能够捕捉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镜头的软件,同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不文明行为镜头能被执法人员即时获取,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提升执法处罚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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