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飞机“付费选座”,合理吗?

 

  想在飞机上坐得舒服点,恐怕得交“伸腿费”了。近日,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纷纷试水“选座收费”服务,针对经济舱前排和应急出口等好座位,向乘客收取一定的选座费。先到先选,变成了付费先得。这一举措,引发不小争议。

  选座服务,改变了过去航空公司分配乘客座位的随机性,因为飞机上的座位在提供的“服务”上存在差异。在这方面有乘机体验的读者多能体会。让乘客为“伸腿费”付费买单,并非新鲜事,在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开通的国际航班业务中早已存在,而将业务范围由国际延伸到国内,亦非首创。

 “选座付费”存在有合理性


付费选座折射航空服务精细化

  划分头等舱、经济舱,本身就是一种“付费选座”的方式。既然公众能接受这种模式,为何不能在经济舱中接受进一步细分的付费选座呢?对于航空公司来说,付费选座可以降本增效;而对于乘客来讲,是在花钱选好座,买到精细化、差别化的优质服务。这种细分的服务对空乘双方都是有利的。

“付费选座”存在市场空间

  市场的力量,总是在供需相互对接之中萌芽的。正是因为乘客有需求,愿意付钱选座,这项服务才有成长的空间。从市场的角度看,将这些抢手的座位加价出售,符合市场规律。而且在现实中,如铁路公司将卧铺分为上铺、中铺、下铺,依次加价,获得了旅客普遍认可。

尊重乘客的选择权

  选座付费业务承认原来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对等,基于飞机空间的有限,每名乘客所分配到的座位是相当紧蹙的,但由于某些位置特殊,便“幸运地”获得了较大的活动空间,这些位置有较大的舒适度。座位分配随机性却导致服务体验的差异,乘客消耗的价值与接收到的服务并不等值。

 

乘客为什么普遍争议?

  据民航局统计,到2014年,内地航班延误和取消量已经连续第四年增长,达到自2006年进行首次数据统计以来的最高水平。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20年,全国人均乘机次数达到0.5次,航空运输成为大众化的出行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不把改善服务作为前置条件,跟风开收“选座费”,于情于理,似乎都有悖基本的正当性与正义性。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花钱买服务”只能锁定于票价之内,这才是契约关系,而不应人为“附加”。

收取“伸腿费”服务须增值

  减少成本、增加非客票收入不能“无节操”,如果背后伸“黑手”,那还得当头棒喝。一是各种收费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包括进行民意采集,不能想咋整就咋整;二是航空公司收费增加,服务必须增值,价格与服务绝对等值,不具备增值服务能力,就不得跟风。

 “伸腿费”真能让乘客伸腿,舒适,满意,愉快旅行,倒也无可厚非,但如果航空公司看着老外有发财绝招就眼馋而“东施效颦”,那最终伤害的是乘客的利益。[详细]

乘客“用脚投票”

  你收“伸腿费”,我“用脚投票”。交通工具资源优势需要转化为服务优势,目前,硬件条件已基本具备:交通工具越来越多,给出行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也为交通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平台。民众所期盼的,不仅是航空的高大上,更希望其接地气,不仅是价格的国际化接轨,更是服务的接轨。各种交通工具必须驶进良性竞争的轨道,比价格、比时间、比服务,使公众得到实惠——降低出行成本、节省旅途时间、获得更优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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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付费选座”当慎行

 
谨防民航“伸腿费”沦为霸王餐

  民航的“伸腿费”是垄断行业衍生的怪胎,对此必须进行棒喝,这不仅关乎乘客权益,更关乎民航部门的社会声誉。倘若其他普通座位都已满员,只剩下“选座”时,乘客恐怕只有被动埋单的份儿,因为别无选择。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霸王餐”,是对乘客合法权益的公然漠视。

收费之后有更好的服务吗?

  机票价格是否默认包含座位的费用?收取“伸腿费”是否属于“二次征收”和变相涨价?即使要收,标准是什么?收费之后有更好的服务吗?这些问题,才是让乘客质疑的关键。然而从目前来看,不少航空公司对此并没有细致的说明。与其说大家不满的是“伸腿费”本身,不如说是对稀里糊涂“被收费”的诘问。

“付费选座”是变相涨价?

  飞机的座位是固定的,只要飞机坐满人了,无论是应急出口旁的座位,还是靠近窗口的座位,以及其他普通的座位,都得有人去坐。对那些特殊的座位实行付费选座,岂不是白白增加了乘客的负担、增加了航空公司的收入?实行付费选座,其实人为制造了不公平,难道有钱就是大哥、出钱就能通吃?

 “伸腿费”需给出满意的方案

 
“付费选座”,且“慢”

  航空公司有定价权绝不等于想涨价就涨价,也不等于想怎么收费就怎么收费,而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来决定价格和收费项目。“付费选座”争议也再次提醒方方面面,决策不妨“慢”些。充分地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公开讨论,以求谋定而后动。

“伸腿费”更应受规定制约

  对于“选座费”收不收、收多少的收费标准,国家航空票价管理部门应该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尽快出台“选座费”相关的管理要求,要把“选座费”的费用与实际票价相联系起来,对“选座费”不得超过实际票价的比例作出硬性规定,这样才能把“选座费”把握在可控制范围内。

开收“伸腿费”,须兼顾法律和安全

  机票差异性收费,也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也必须以守法和保证安全为前提。否则,就会因为“多收三五斗”,而丢了口碑。航空公司需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航班延误率,而是一门心思的在“伸腿费”。

 

 

 

 

   
  结语
 

  航空公司在收“伸腿费”时应该提升服务质量, 不能以“变相涨价”为为由损害乘客的利益。毕竟,乘客还有选择权,会“用脚退票”来检验它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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