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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期待“反浪费”最终上升为国家法律
//www.workercn.cn2013-10-31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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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政治局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10月30日《扬子晚报》)。

    八项规定是去年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一项决议,而此次“反浪费条例”则是党内条例,相比前者,后者无论是效力,还是规格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尤其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公众颇为关注的领域,作出全面规范与约束,因此,有论者认为,条例是反奢靡浪费行动的升级版本。

    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局会议还郑重提出,“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这意味着,这项公共政策,只不过刚刚拉开帷幕,接下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中央到地方,还将有细化政策,涉及诸多具体领域措施的隆重面世。

    社会各界对“反浪费条例”,评价极高,充满期待。笔者认为,许多浪费现象得以长期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少制裁浪费行为的专门法律,对于浪费造成的损失,因为缺少专门的法律定性,而难以处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反浪费法》,有没有浪费罪,什么是浪费犯罪,许多问题亟待国家层面界定。

    实际上,早在建党初期,毛泽东主席就曾经告诫全党同志:“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按照毛泽东思想指导要求,我国在解放前工农革命时期,就通过立法确定了浪费罪。1932年工农民主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第26号训令明确规定: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重大损失者即构成浪费罪。浪费罪的确立,对我党抵制吃喝歪风,全面纯洁党性,走向革命胜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条宝贵的历史经验,仍对今天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此外,国家设立“浪费罪”,也合乎世界发展潮流。在日美欧发达国家,每年年初,所有花费包括公务接待,都会向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申请详细到复印纸多少,墨盒多少,而不是一个笼统的办公费用。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给行政首脑,最后再递交给立法部门批准。财政预算得到立法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违反预算,就是违法。比如日本,在刑法中设立了“浪费罪”,以遏制公款吃喝浪费,维护国家的公共资金不受损害。如此看来,经济发达国家尚且如此,那么,我国有何理由不追究利用公款浪费者的刑事责任呢?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反浪费法律的制定,将会把浪费有罪深入人心,对浪费行为的惩治有法可依,这不仅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也有助于架构节约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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