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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上午,天台县洪畴镇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在福丁村微信群“快乐创业下丁之家”(群内共有123人)中发放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进行拉票。戴某共发放1个微信红包(总金额100元,红包个数60个),存在拉票贿选情形。2月6日晚,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目前该自荐人资格也已被取消。(2月20日《台州日报》)
这样的处罚结果在网上引起了争议,不少人认为有点小题大做,矫枉过正。那么,戴某是不是很“冤”呢?
表面上,100元发了60个微信红包,人均才1元多,谈不上“贿赂”,更像活跃气氛、取乐欢愉。但其实,是否构成贿选,不能单看红包涉及金额多少,还要看行为性质。
法律上,对贿选的概念和标准并无具体规定。2009年5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关键是,戴某此次发微信红包,不同于平常微信群友间纯粹闹着玩,而是恰逢竞选村委会主任的当口,为了拉票所需,带有特殊的目的性和明显的功利性。同时收受微信红包的村民们在情感、喜恶等心理情绪上也会发生微妙变化,影响到选民投票选举的真实意愿和客观公平性,这就让红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存在拉票贿选的情形,客观上可能破坏到选举的正常进行,而不论发放、收取红包金额的多少。红包金额大小,涉及的只是贿选情节的轻重问题。
作为一种严重破坏选举和民主权益的行为,贿选将面临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究的法律责任。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规定“村官”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未规定选举的程序,同时《刑法》第256条关于破坏选举罪的规定,只是针对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中的破坏选举行为进行查处,并不涉及“村官”的选举,存在立法空白,但补强法律短板,通过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或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纳入刑法规制,也是大势所趋。
即便上述微信拉票贿选村官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的,也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当地有关部门对戴某的处理,完全有据可依,并非小题大做,戴某是咎由自取,并不冤枉,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这也警醒我们,村委会选举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民主政治活动,不同于民间娱乐活动、商业营销活动、行业评比活动等,不能因为微信群、朋友圈中到处充斥拉票评选、发红包助选等的做法,就习以为常或觉得无所谓。微信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尊重、珍惜宪法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正确对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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