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工人日报评论库-正文
法思清话:网店刷单老把戏何时付出新代价
符向军
//www.workercn.cn2015-11-07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消费者发现网购“宝贝”名不副实,维权手段往往仅限于要求退换货,有的还要遭受商家无理刁难、推诿扯皮。而无良卖家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不但电商平台的监控趋于疲软,也鲜见行政监管执法“上线”介入网购领域。

  “双11”即将来临,网购成为近期热点。一些商品自称是“热销单品”、“全网销量第一”、“钻石买家最爱Top1”,其销量和好评率往往高于其他同类商品。但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商品的质量与高销量和好评率往往不成正比,好评和销量都是虚假买家通过虚假交易“刷”出来的。(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网店“空卖空买”、刷单造假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侵害了合法权益。

  广告法要求商家营销宣传应该真实合法,不得作夸大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否则就是虚假广告。而虚假广告、虚假交易营造出的虚假繁荣,误导、吸引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进行“跟风”式网购消费,不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构成了对其他守法、诚信经营商家的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去年3.15实施的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明确定性,网店“刷单”等做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可以对商家进行查处,竞争对手也可以进行举报。

  就法律规制来说,网店“空卖空买”、刷单造假行为一般会面临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工商、物价、质监、食药等职能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其违法情形,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资质,或要求电商监管平台封号、关闭违法网店等。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因为网店刷单造假行为的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导致消费者盲目消费和发生损失,则将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新消法或食品安全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违法商家“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不但要返还网购价款,还要按价款的三倍或十倍标准进行惩罚性损失赔偿。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电商平台对网店刷单造假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制止措施,如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就现实看,消费者发现网购“宝贝”名不副实,并不如网店刷单宣传那样“好评如潮”,甚至大失所望时,所行使的维权手段往往仅限于要求退换货,还要贴上部分退货快递费,有的还要遭受商家无理刁难、推诿扯皮,许多消费者经不起折腾,干脆委曲求全、自认倒霉。而无良卖家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不但电商平台的监控往往趋于疲软,日常监管和对消费者举报投诉处理不力,也鲜见行政监管执法“上线”介入网购领域,对违法经营的网店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即便有消费者留下售后差评,也会被刷单的“好评如潮”淹没得无影无踪,甚至还会遭受无良商家的“呼死你”电话骚扰。

  由此可见,网店刷单造假盛行不衰,平台监管、行政监管和消费维权的疲软羸弱,是重要原因。只有让不良商家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触及其“痛点”,才能真正遏制网店刷单造假乱象。一方面,电商平台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完善技术监控手段,积极受理买家举报投诉,对不法网店进行扣分、降级乃至封号、关闭等处理;另一方面行政监管部门要与时俱进,改变传统的线下执法模式与习惯,主动介入网购交易平台,提高不良商家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唯有多措并举,强化监管,严惩违法,才能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不良商家“刷爆”。(作者为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法官)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