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工人日报评论库-正文
法思清话:复旦投毒案:换律师无碍司法正义
林琳
//www.workercn.cn2015-08-08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没有理由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林家“有其父才有其子”。相反,这种容不下他人依法行使权利、只在意自己“口舌之快”的做法才是一种真正的“不法治”和不成熟。

  早已家喻户晓的“复旦投毒案”目前正处于死刑复核阶段,但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最近的一些“动作”招来一些人的不满。据8月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31日,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及10多项鉴定申请,称林森浩的认罪口供不稳定,不能采信。同时,林尊耀再次手写声明,称希望唐志坚律师退出此案代理工作。

  一些公众认为,林尊耀在用哪个律师为儿子辩护的问题上已经“折腾”了两三次,一会儿说儿子被蛊惑,一会儿说律师有欺骗,在媒体面前打悲情牌也不止一次了。更有人直指林父“浪费司法资源”——这些指责合适吗?

  从“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角度,公众的情绪宣泄可以理解。而从法治精神、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林父的做法亦应该获得支持。

  看待此番换律师引发的风波,有一个前提需要明确,即被告人更换律师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可见,林父是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当然还应征得已是成年人且有能力表达自己意愿的林森浩同意。林父只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正当行使权利,不应该受到额外的指责和评价。

  明确了这一点,再来谈换律师可能产生的影响。之所以有人急火火地质疑林父又换律师,很大程度上是觉得林父为了替儿子脱罪不断“搅和”,不找到彻底否认林森浩投毒的律师便不罢休。某种程度上,这反映了人们对律师作用的误读以及对司法审判的不信任。

  不同的律师有自己擅长的领域,因为经验、经历的不同,辩护技巧、水平、能力也不同,因此对同一案件的辩护角度可能有所不同。但不要忘了,刑法讲究的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一个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面临哪些处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是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的。

  刑诉案件中,律师要探寻公诉方的证据链是否完整,找出其中的破绽或者证明有其他可能性存在。任何律师都要尊重事实、尊重证据,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辩护,除非能够证明公诉机关的证据有问题,打破人家的证据链,否则换再多的律师也没有用。如果律师毫无根据地向委托人做出承诺、提出一些纯粹为夺人眼球的主张或者借助媒体炒作案情,只能说明其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不能算是合格的律师。

  此外,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严厉的刑罚,最高法院当初收回死刑复核权也正是为了对适用死刑给予最大限度的审慎,保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冤枉也不轻纵任何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在这个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司法机关的义务。程序上看似繁复的设置恰恰是为了尽可能保证实体的正义和公平。如果我们随随便便就判一个人死刑,还不给他足够的机会解释、证明自己清白,那么与杀人凶手何异?

  我们当然希望法治能够还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道,但同时应该清楚,法治不是简单的杀人偿命,没有充分必要的证据,谁也不能被认定有罪——遑论是处以极刑?

  也正因此,那些不满者大可不必对此番换律师风波耿耿于怀,更没有理由摆出一副正义感爆棚的姿态,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林家“有其父才有其子”。相反,这种容不下他人依法行使权利、只在意自己“口舌之快”的做法才是一种真正的“不法治”和不成熟。只有尊重权利、敬畏法律和程序,司法审判才能赢得更多公信力。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