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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话】“被手术”的患者有何过错?
史洪举
//www.workercn.cn2016-08-13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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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个公民都享有身体健康权。是否做手术是患者的权利,除非因急救需要或法定事由,在未取得明确同意时,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

  小王带妻子在沈阳某医院做剖腹产手术,等待过程中,手术室一位医护人员开门示意他进去,之后又让他脱裤子。小王问:“怎么还脱裤子?”医护人员回答:“让你脱就脱吧。”直到下了手术台,小王才意识到自己被做了痔疮手术。医院认为双方都有责,既然不是你为什么不吭一声!(8月11日《华商晨报》)

  稀里糊涂地被做了痔疮手术,这名倒霉的患者可谓是“躺着也中枪”。然而,在交涉过程中,医院方面却称双方都有责,因为“既然不是你为什么不吭一声!”。对此,笔者认为,以患者没有明确拒绝手术而倒推其存在一定责任有失偏颇。诊疗活动中应该尽最大注意义务的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而非患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推定其存在过错。

  也就是说,在患者“被”做痔疮手术纠纷中,涉事医院应该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风险告知书等材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可认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医院方以做手术时患者未明确拒绝而认定其有一定责任是没有道理的。一般来说,行为人是否同意进行某项活动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示方法。明示方式主要指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默示方式主要指行为人虽无明确表示,但通过具体行为予以表示同意某种活动。而医疗行为属于高风险活动,应该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即以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取得患者认可,而非以患者的缄默但“配合”手术来倒推其同意手术。

  更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报道可知,医院方面属于搞错了手术对象,将不是患者的人当作患者做了手术。这属于严重的医疗过错,应该对患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便医院所称的患者确实存在痔疮,也不能减轻或免除院方责任。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享有身体健康权,是否做手术是患者的权利,除非因急救需要或法定事由,在未取得明确同意时,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

  这一有些离奇的事件背后,更折射出涉事医院的管理混乱。给该患者做手术的医护人员难道如此糊涂和“脸盲”,真的无法辨别是否取得了该患者的书面同意,连认错了患者都不知道。对此,当地监管部门有必要及时介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倒逼涉事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水平,不要再闹出搞错患者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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