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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消法修改,退货制度别留死角
//www.workercn.cn2013-10-23来源: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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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购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是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的。(10月22日《新京报》)

    此次消法草案强化了网络购物的退货规定,最大亮点就是通过立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这项制度综合考虑了买卖双方利益。买家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货物之前并没有见过实物,实物有时和心理预期有明显差距。买回来才发现并不是心仪商品,恐怕是网购者经常遇到的难题。赋予买家一定的“后悔权”,这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物尽所用,也能够解除消费者顾虑,鼓励电商消费。对此,确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后悔权”也不能过于绝对,否则,既可能遭到滥用,更会给商家带来不公平的损失。因此,草案规定了两项限制,以列举的方式确认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同时增加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这一制度较好地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新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彰显了契约公平理念,值得称道。

    草案主要规定了三种退货情形。一是“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也即“七天无理由退货”。二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三是“七日后符合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等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等义务”。

    对于后两项,我们暂且称之为“有理由退货”,理由主要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均由电商承担交易成本,主要体现为运费。而在实践中,“有理由”需要退货的情形,显然并不仅只有“质量问题”这种理由,而草案没有对其他情形进行梳理。笔者以为这将在电商退货制度方面还留下死角,虽然也许这些死角可以通过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予以规范,但还是有必要明确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各方权利义务更为直观。

    首先,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甚至对虚假宣传行为还规定了罚款等制裁,但是草案并没有将该情形明确纳入可退货并且由电商承担费用的情形。

    其次,草案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然而,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经营者提供信息不全面情形,因此导致消费者误买了相关产品,使产品不能实现消费者购买目的,即使产品没有质量瑕疵,也应该视为“有理由退货”。

    最后,如果因经营者迟延履行,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应纳入“有理由退货”,由商家承担损失。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目的实现时效性较强的交易中,消费者购买生日蛋糕,电商在生日后才送到,这显然应纳入无成本退货范围。

    此外,除了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外,能否对于七天后,“无理由退货”作出一些指导性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由消费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尽量实现物尽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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