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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楚汉:“监护干预”考验的不只是父母
//www.workercn.cn2014-01-22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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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 中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院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1月21日《新京报》)

    随着社会人口流动速度加快,父母不能守在子女身边的情况越来越多,客观上影响了部分父母对子女监护责任的履行,损害了未成年人权益。严重的,甚至造成如南京“饿死女童事件”一样的严重后果,演变成刑事犯罪。所以政府出面,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严重失责的父母通过诉讼剥夺其监护权,确实很有必要。

    需要重视的是,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容易,但剥夺之后怎么办,却是个问题。按照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其他人代为监护;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问题在于,如果亲属确实有能力,也乐于代行监护权,这个问题通常在家庭内部就解决了。当监护权问题上升到司法层面,常常也就意味着,另行指定监护人可能已经存在现实困难。

    所以,要让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成为现实可能,必须强调和重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以保障在其父母被剥夺监护权之后,孩子的监护责任能够得到切实落实,不会因为父母监护权被剥夺而陷入新的困境。遗憾的是,现有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大概还不能完全胜任这样的要求。城市流浪人员救助中时有出现的暴力收容和遣返乱象,就是典型例证。这也就是说,要让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社会监护体系必须完善升级。

    一方面,社会监护体系中应有必要的监测和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存在于各个角落中的父母对子女监护不力行为,提前介入。否则,等到发生类似儿童被饿死家中或者闷死于垃圾箱中的悲剧,即便上升到刑责追究,于当事未成年人也已经没有意义。另一方面,切实处理好父母监护权被剥夺之后孩子的监护问题,这是根本。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要对其监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跟踪监管;没有合适监护人的,要合理调动有关社会资源,保障监护责任真正落实。只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监护体系,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才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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