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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中诉求表达不能任性
吴仕春
//www.workercn.cn2016-02-25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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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社会中,有序表达社会诉求既是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基本原则

  2月23日,“港独”组织“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黄台仰被警方以暴动罪起诉,并于当日下午首次出庭。自2月7日香港旺角发生暴力袭警事件以来,已有数十人被警方拘捕,香港各界也以不同方式对此次暴乱进行了严厉谴责,均表示全力支持警方执法及尽快缉拿肇事暴徒归案。

  旺角暴乱事件的发生,需要我们再次就在法治社会中应该如何合理表达民众诉求进行深入思考。诉求表达是现代社会进步与完善的动力,法治社会也不例外。但诉求表达形式各有不同,有暴力与平和、干扰社会秩序与有序表达的区别。从法治社会的本质来看,表达民众诉求,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必须以有序的方式进行。法治社会是规则社会,有序是法治社会的最大外在表征。在法治社会,法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各个角落,任何公开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唯此才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只要社会在发展,民众诉求就不会断绝。对社会而言,诉求既是推动力,也有可能变成“定时炸弹”,其间的天壤之别在于秩序是否得到有效维护。诉求以合法有序的方式来表达,就可以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因,一旦诉求以激烈、对抗甚至暴力的方式进行表达,就只能在社会秩序的废墟上叹息。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有序表达社会诉求既是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基本原则。

  其次,必须以理性的方式进行。理性是法治社会最为强大的精神内核。遇到普遍性的社会问题,非法治社会可能出现动荡、暴乱甚至颠覆,但法治社会可以在理性精神的导引下,通过已有的法律规则,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共同找出多方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理性精神还告诉我们,民主不等于“一人高呼、万人齐应”的街头政治和广场民主。民主是精妙的制度设计,既要避免少数人之治,更要防止多数人暴政。即便在美国,总统竞选也是两党各自通过广泛酝酿、党内初选产生的具有代表性的候选人参加,且基本上集中于民主、共和两大政党,这绝非香港少数人所谓的“随意提名、任意参选”的狂热街头政治所能比拟。因此,离开理性精神的支撑,法治社会的诉求表达必然走向偏执、狂热的边缘,最终结果必将是以经济社会发展失序为代价。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缺乏理性思考的诉求表达,不会带来真正的民主与秩序,留下的只有秩序混乱、发展停滞与社会倒退。

  再次,必须以集中的方式进行。在法治社会中,集中民意、形成合力是社会治理的常态。每一部法律都是民意集中的制度化表达。不要认为在法治社会保障下的民主自由,就天然地排斥民意的集中,其实相比个人自由表达,集中更具法治色彩。法律之治的每一个步骤,无不是在“酝酿、协商、再酝酿、再协商”的反复探索与博弈中形成,实质上这就是民主与集中的螺旋升华,法律制度的最终构建还必须通过“过半数”甚至“过绝大多数”的民意集中形式来实现。集中原则在法治社会的诉求表达中无处不在、至关重要。如果社会公众的诉求不集中,就无法以清晰明确的内容加以表达,也不可能得到公众的认可,更不可能具有法治社会的程序正当性。那种仅以极少数人的观点来代表公众诉求表达的做法,恰恰违背了法治社会诉求表达的集中原则,不具有起码的代表性,自然不会得到支持。

  有序、理性、集中,是法治社会诉求表达的三大基本原则。据此原则,任何社会诉求都能有渠道提出、按程序评判、以法律裁量,确保诉求有所出、全程有跟踪、结果有反馈。但任何违背上述原则的诉求表达方式,都是在法治社会建立的规则体系之外另起炉灶,必将会被法治社会的全体公众反对,不得人心。香港如是,任何法治社会都应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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