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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泉:警惕假法治之名的重刑主义
//www.workercn.cn2015-06-25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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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不能根据一些人的理解好恶随意否定、随意修改,法治有自己的基本逻辑、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最近未成年人暴力案件频发,从浙江男童遭多名少年暴打,到四川初中女生遭扒衣羞辱,再到刚刚发生的江西女生被多名女同学连扇耳光5分钟,一段时间以来,媒体连续报道了一系列发生在未成人身上的恶性案件,也把人们的目光聚集到了校园暴力这个话题上。

  也许是受到不久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群殴同伴可能面临终生监禁一案的启示,很多人得出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过轻的结论,甚至有专家提出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公开审理。听到这样的言论竟然出自所谓的“专家”之口,不由得让人感到吃惊。

  面对不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作为专家学者要客观分析、理性判断,不能受媒体的误导,对一些问题进行无限夸大。首先,我们要认识到校园暴力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的社会问题,不仅在中国时有发生,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常见,不仅现在有,过去也不少。只要做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就会发现,目前的校园暴力并不比以往更严重,只是由于近期媒体的特别关注和集中报道,才使这个问题显得格外突出。

  其次,校园暴力的产生与青少年成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直接相关,每一个青少年的成长过程都不会一帆风顺,只是绝大多数人在家庭与学校的严格管理下没有做出太出格的事。虽然校园暴力有时看上去很残忍,但依然是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表现。而且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受到保护的特殊群体,其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社会、学校、家庭都有责任。我们可以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严惩,在一定限度内剥夺其家庭的监护权,甚至是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和教育,但是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就是法治的底线,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设置这样的底线和原则就是要给未成年人一个救赎的机会,这也体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法治精神。

  一段时间以来,重刑主义在舆论场中似乎很流行。不久前,微信朋友圈中被一条“要求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的信息刷屏,很多人对拐卖儿童的行为义愤填膺,强烈要求对刑法进行修改。当然,这样违反法治的建议毫无悬念地受到了广大法律人的坚决反击。但是,当前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通过倡导重刑主义表达对某些社会问题不满的不良情绪,却显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如今又借着校园暴力的出口转移到了未成年人的身上。而更为糟糕的是,这种重刑主义的情绪是假法治之名泛滥的,每次都是要求对刑法进行修改。这样的表达貌似体现了依法严惩要求,但实际上违反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必须承认,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困难不少,各种社会问题时有出现,公众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要求严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越在这个时候,我们的立法者和对社会情绪承担着引导责任的媒体以及专家学者就越应该冷静,越应该坚守基本的法治底线。

  乱世用重典,这是中国人对刑法传统的理解和认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是这种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的认识与现代社会所崇尚的法治精神是有根本区别的。法律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不能根据一些人的理解好恶随意否定、随意修改,法治有自己的基本逻辑、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违背了这些东西,法治就会被架空。被人的任性情绪主导的法治很可能走向法治的反面,形成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名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这是具有引导性和方向性的刑法修改,我们的社会和民众应该能够从中体会到国家所倡导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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