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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房地产税立法当在“明辨”中推进
//www.workercn.cn2013-12-06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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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作为这个改革大纲中唯一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内容,成为业内炙手可热的谈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决定》中表述的“房地产税”与此前一直试点的房产税并不是一回事。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分析认为,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意味着对包括房产税在内的整体房地产税收体系的调整和改革。(12月5日《华夏时报》)

    尽管相关人士判断称,“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可以判断为不成功,没有扩围的意义。”但显而易见的是,房产税试点的不成功,显然不应该和房地产税立法的推进,扯上太多关系。事实上,和顾云昌持有同样观点的人,并不在少数。比如在中山大学财税系主任林江看来:在税制改革设计中,要把土地出让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税种合并到统一的房地产税中,厘清、完善房地产领域的税收,在征收额度、缴纳方式上推进改革,以此回到市场化的初衷上(见12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所以,在普及“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的区别这一常识的同时,更多容许不同声音的存在,让房地产税立法在“明辨”中逐步推进,应成为相关方面的务实选择。

    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房产税征收从试点到现在,争议一直存在。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一直是房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征收的反对者;其主张开征销售环节的消费税,征收方式是对商业高档房从保有环节变为交易环节(见12月5日《新京报》)。延伸解读不难发现,尽管许善达所说的,“比如在房产税的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什么样的房子该征税、税率多少等都让地方政府自己制定,不合适再改”,不太靠谱——但整体而言,具体到房地产税收体系调整和改革层面,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地产税分期缴纳,借此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减轻缴税人负担、减轻地方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如此这般,既契合公众的预期,也和中央地方财政关系改革方向一致。

    具体到当下,厘清分歧大有必要。在企盼房产税短期效应的公众那里,如何让房产税征收短时间内,完成平抑房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效用,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而在试图借此预期完成更多改革目标的公众看来,若不能将房地产税的征收,纳入到整体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框架,“单兵突进”意义不大。在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以上,若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中分期支付、难免触动地方利益的现实情况下,更显“明辨”中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因为唯有开门立法,才能在完成平抑公众情绪、彰显立法诚意的同时,完成立法预期的利益协调、综合效应的最大化。而且退一步说,房产税征收,必须和居民住房信息联网、不动产价格评估体系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完成无缝融合:国土部统筹不动产登记工作既已明确,协调好“步调”未必不是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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