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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改革就是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
//www.workercn.cn2013-11-06来源: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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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基础性制度的改革,肯定会触及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和复杂的利益关系。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中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需要解决的问题格外艰巨,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个时候就要一鼓作气。畏葸不前不仅不能前进,而且可能前功尽弃。”将改革聚焦于基础性制度建设,就需要这样的决心和勇气

    要从制度上堵塞漏洞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他同时指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要把这件好事办好、真正使需要帮助的住房困难群众受益,就必须加强管理,在准入、使用、退出等方面建立规范机制,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要坚持公平分配,使该保障的群众真正受益。要对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同时要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加以防范。对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依规惩处。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这里的规范机制和制度必须包括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这项基础性制度缺位,导致廉租房分配和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和限价房)配售产生了防不胜防的问题。

    近期以来,关于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和适时开征遗产税的讨论也频现报端。以遗产税为例,已有专家指出,其开征的最大难点不是遗产税法的缺位,而是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个人财产公证制度等硬条件的缺位或不健全。如果连纳税人的婚姻家庭情况,所拥有的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人寿保险、家庭信托、境外财产及海外移民等情况都无从掌握,遗产税即使开征,执行起来也势必走样,容易沦为剥夺部分人财产的选择性执法。在以上诸项制度中,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又是一项关键性制度。征收房产税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其扩大试点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房产登记、评估和公证等制度必须是基本健全的,其中房产登记是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往理解存在一些偏差

    以往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比较简单地将其主要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当然,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是极具约束力的反腐败机制。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由于其反腐败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该制度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但是,我们要说,这只是其重要功能之一。

    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文明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除了具有反腐败的作用,还具有诸多更加一般化的作用,一如本文所关注的,在征收相关税收时的作用,在特定人群中分配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或者这个制度不尽完善,那么,我们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以及分配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时将发生难以估量和纠正的错误,进而产生巨大的道德风险,即人们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别人,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我们要从这个更加一般的层面来认识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的重大意义。

    触及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

    在我国现阶段,另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是土地制度,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如果说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主要与城镇居民有关,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就与农民和农民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于广大农民和农民工来说,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配套以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和“三农”问题就将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可见,必须从土地制度这项基础性制度入手,才能逐步缓解和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症结性难题。

    我们深知,建设基础性制度的改革,肯定会触及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和复杂的利益关系。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中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需要解决的问题格外艰巨,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个时候就要一鼓作气。畏葸不前不仅不能前进,而且可能前功尽弃。”将改革聚焦于基础性制度建设,就需要这样的决心和勇气。

    改革就是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将改革聚焦于基础性制度建设,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需要。基于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目标,我们在基础性制度建设方面还任重道远。唯有这样认识问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才能得到具体地体现,才能最终确保改革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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