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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与时俱进?
//www.workercn.cn2013-11-25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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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从代表改革上下功夫

    “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笔者认为应从人大代表改革入手。

    要提高人大代表任职资格。不仅要从人大代表的才能与品德方面考虑,也要兼顾人大代表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还必须考虑人大代表其他硬性条件,如身体条件、实际调研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等多方面。只有通过对人大代表资格条件的硬性控制,才有可能提高人大代表实际履职能力。

    要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当前条件下,我国应当优化人大代表的结构,适当扩大法律人士的比例,让更多懂法律、金融、财税、宏观经济管理的人士参加进来,以优化立法质量,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精密性。

    要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办法。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人大代表竞选辩论制度,提高人大代表选举前与民众互动程度,让更多的选民了解自己所选的代表,密切代表与选民联系,促进沟通和交流。

    要公开人大代表议案表决情况。通过公开人大代表的议案和表决,让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和了解其履职情况。

    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监督。通过立法明确监督主体、内容、程序。适当方式引入代表罢免制度,细化罢免提出主体和罢免程序,清除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人大代表,让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不再“终身制”。(赵德传)

代表结构需进一步优化

    这些年来,人大代表结构虽在官民比例上有所调整,但还有很大空间。据统计,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2987名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有1042名,占34.88%.全国如此,地方也不例外,各级党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被“选举”成了地方人大代表。

    这种做法的弊病显而易见。由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相当于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混同”,如此一来,如何让他们对自己任职的“一府两院”提出批评、进行监督?在这种语境下,原本人数就不多的平民代表势必会谨言慎行、顾虑多多,既担心说错话,又害怕得罪人,很多真实的情况、真实的想法得不到反映,畅所欲言、自由表达就打了折扣。

    所以,为了防止将人代会开成“官代会”,要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削减官员代表比例,适当增加工人、农民、律师、医生、学者等各个阶层的代表,让他们都有机会直接向国家权力机关反映各界心声和诉求,特别是要增加社会底层群众代表,因为他们的生存状态更需要得到关注、切身利益更需要得到保障。

    当然,削减官员代表比例并不意味着将官员隔离于人代会之外,而是应该建立列席旁听、接受质询、整改反馈等一系列制度,让政府官员列席人大会议,现场旁听并接受质询,增强与代表的互动,在互动中“红红脸、出出汗”,并对会上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反馈,切实将人大监督作用落到实处。(柳兴为)

推动制度“接地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神圣的,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是平凡的,每个公民具体而微小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历史经验表明:对公民权利而言,最大的威胁不是来自与其地位平等的个人,而是来自于政府。比如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批和监督,不仅关系到政府怎么花钱、是否把钱花在刀刃上,更关乎升斗小民的一粥一饭。

    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必须回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的民意表达与整合、权力监督与制约等根本功能。首先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各级人大网站上建立诉求表达通道,具备条件的人大代表应在其家乡或单位所在地建立信访办公室或信箱,让普通民众通过人大代表进行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确保监督有的放矢。其次,用足用好宪法和监督法规定的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刚性监督手段,细化各种监督手段启动的条件、程序及后果,敢于对政府各种违法行为“亮剑”,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最后,人大开展的各种监督活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如果在神圣和平凡间架起有效沟通的桥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接地气、连民心”,让人大拥有的权力成为真正制约权力、维护权利的力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能减少公众“橡皮图章”的质疑,赢得其应有的地位。(徐清)

拓宽候选人推荐范围

    “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应该是代表选举问题。因为成功的人大会议,关键在于拥有合格的人大代表。

    每年两会,总会出现一些或毫无新意或噱头味十足的没有价值的代表议案,地方人大会议上更有一些“举手代表”、“酣睡代表”。部分代表并没有“带着民众的重托”,也不明白自己的职责与权利所在。而且,很多基层代表的代表性不足、官员代表比例过高,也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中,官员以及有社会地位的人更容易成为人大代表,而那些同样有着强烈“代表人民”意愿的普通人却很难如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换言之,代表候选人只能来自“提名”和“推荐”。这更像是“被动当代表”,而不是“主动当代表”。推荐、点名之类更多是给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机会,今后应创造条件,给关心政治的普通人机会。让更广泛的人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角逐,有利于产生更加优秀的人大代表,有利于充实普通民众的政治权利,有利于民生民情得到更加直接而及时的反馈。(舒圣祥)

期待“开门立法”制度化

    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开门立法,广泛参考、听取公众意见,把反映、符合民生诉求、利益的公众意见予以充分有效吸纳,应是题中之义,也是保障与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

    现实中个别地方“开门立法”不容乐观。有的缺乏调研论证,闭门造法,不切实际;有的虽然架势十足、姿态优美,却止步于公开征求意见,未能及时向公众反馈意见接受采纳情况,也未能就社会矛盾焦点问题及时向公众说明解释,“征求完意见就没了下文”。这些,都让开门立法“雷声大、雨点小”,虚有其表,华而不实,伤了寒了公众参与立法的一腔热忱,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更毋庸说在立法中得到真正有效体现。这种不受群众欢迎待见的立法,无疑行之不远。

    要夯实“开门立法”,必须推动“开门立法”迈进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的轨道。“开门立法”有法可依,但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尚待具体规范。同时,无论是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还是法案的审查修订,都不仅需要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更需要一套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要建立立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立法计划、立法草案、立法目的的机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向政府部门、民主党派、团体组织、社会公众广泛征集立法项目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完善对涉及社会公益、重大事项的法律进行公开讨论、立法听证的制度;要明确立法机关收集、处理、反馈和公布公众意见的程序,建立对公众意见与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反馈的限期回应制度,并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升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开门立法”是民主立法,各种利益可以充分博弈,也让人民群众从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期待通过这扇大门的开启,释放意见、凝聚共识,让人民的意志、利益都通过法律的颁布实施真正得以彰显和实现。(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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