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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法律大不过部门规定
//www.workercn.cn2014-01-08来源: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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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一考生日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因“临时身份证不符合考试规定”被拒入考场一事,引发了媒体关注。昨天,内蒙古招生考试中心办公室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相关“说明”,称考生参加考试应当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监考人员未准许该考生入场考试,符合教育部的要求。(人民网1月7日)

    数载寒窗,筚路蓝缕,考生没败在考场上,却“死”在考场外。

    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事情:法律上看,《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要求上看,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和《考试须知》都有明确规定,要用二代身份证履行验证程序。于是问题就来了。“县官不如现管”,结果是监考人员只认考试规定而拒绝接受临时身份证的法律效力。

    对民众来说,唯一的追问是: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与准考证上的规定,究竟谁比谁大、谁听谁的?内蒙古招生考试中心办公室的答案告诉我们:法律规定大不过部门行规。

    恪守规定,是契合程序正义之举。从某种意义上说,“严”字诀作风确实值得发扬光大。但问题是,权力也好,规则也罢,总是处在辩证的世界之中,“法不容情”,并不能证明“法不外乎人情”就是大逆不道的谬误。相反,制度的刚性、规则的威严,有时往往是通过个案公平与正义彰显出来。作为特殊的个案,户籍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能集中互证当事人的身份,这个时候,特事特办,从死规定中走出来,哪怕为个别考生临时设置多一道“认证”的环节也不难。遗憾的是,主考者选择了懒政思维,既无视法条规则,又拒绝主动验证,机械主义地照搬规定,看似严苛而正义,恰恰是以教条主义姿态扼杀了制度的良善初衷。

    类似严而无度、严格过头的事件,我们见识得还少吗?去年,广东高州市一老人由于中风无法行动,其子到高州农信社代为取钱,信用社说要老人亲自来,家属只好将病重的老人拉到信用社……凡此种种,规定逼死人,这是规定之祸、还是执行者之罪呢?

    当临时身份证遇上“死规定”,考验的其实未必是不甚完美的法令制度,而是权力者的群众路线、执法者的便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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