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徐 清:“免死金牌”疑虑,须以司法公开破解
//www.workercn.cn2014-05-14来源: 检察日报
分享到:更多

    近日,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引发社会热议。检察日报《杀害亲属恋人“罪轻一等”?》、《“婚姻家庭纠纷”该成为“免死金牌”吗?》等文章对情感纠纷成为部分被告人“免死金牌”表达了疑虑。

    杀人偿命源于我国古代朴素的正义感。正义是什么呢?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铁面无私,是刚正不阿,是法不容情。

    这似乎意味着,在法律适用中考量“情”,是某种“法外开恩”,天然地具有不“正义”因素。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体现于“礼”中,家族、村社、国家的和睦是礼的基本精神之所在,维持和睦就是当时社会所要求或体悟到的“正义”(至少是正当或合理)。若“法”与“礼”冲突,应遵行“礼”。东汉循吏卓茂曾告诫人们,礼(法的精神)与律(法的条文)产生矛盾时,一定要遵循礼的精神来裁断。因为“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若拘泥于律文,背礼裁断,民将无从判断是非。

    通过舍弃具体、个体的经验,剔除同情、偏袒、感激等种种情感因素的影响,经历具体到抽象的概括和提炼过程,形成了现代社会高度抽象而庞杂的一般法律规则。社会普遍认为,虽然这些剔除了情感因素的抽象理性条文构筑了现代法治的基本框架,但只有将抽象的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每个案件、每个人,才能保障正义的实现。近年来各地出台的量刑规则、电脑量刑、流程管理,无不要求司法实践者摒弃“人情”、“伦理”等种种“情”的因素,客观冷峻地适用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实现“同罪同判”。

    人们理所应当地渴望,既然确定性、可预见性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那么,在事关生死的重大问题前,法律应当确立一条清晰的界限——这边是死缓,那边是死刑立即执行。耐人寻味的是,一方面,严格规范执法成为司法机关的自觉要求和公众期待;另一方面,社会又经常试图用“情”打动司法机关,如近日复旦177名学子联合为复旦投毒案被告人向法院提交请求信;广东慈母韩群凤溺死脑瘫双胞胎后,全国各地有近千母亲为她求情,网络参与者更达十万之众,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要不要考虑“情”、怎么考量“情”,争论双方往往各执己见。可法律不外乎人情,如何从轻,怎么从轻,司法机关应当而且必须充分考虑法律背后的“人”或“人的关系”。人们纠结的关键是,婚姻家庭纠纷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成为从轻的因素?为什么一些婚姻家庭纠纷,如浙江杀妻科学家徐建平被执行死刑,而南京“富二代杀妻”案被告人被判死缓?在生与死之间,情感纠纷似乎是根橡皮筋,弹性十足,人们看不到法的确定性,不能预见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正是案件引起热议的根本原因。

    媒体聚光灯下的司法,应当通过法律文书公开、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架起沟通社会与司法的理解之桥。在事关生死的重大问题上,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因素和情感纠纷,什么样的悔罪情节、自首情节可以构成从轻的理由,体现罚当其罪,释法说理、法律文书公开不仅可以弥合司法和社会价值取向上的差距,消除人们疑虑,也有利于以后的公众通过类案的检索和比较,大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一个客观评估,对裁判有一个恰当的期待。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