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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佳:“广场舞”到底惹了谁
//www.workercn.cn2013-11-25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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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遭遇泼粪、鸣枪、放藏獒等偏激的抵制之举后,广场舞再度遭遇“温柔的抵抗”。近日,河北唐山有高中生身穿印有“亲爱的爷爷奶奶,叔叔阿姨,唱歌小声点好吗?我们在上课”字样的文化衫,对公园噪音给予无声抗议。而此前,华人大妈也因在纽约的公园跳起广场舞接到警方传票,舞蹈领队被警方带走。一时间,广场舞在体现“大妈们”精神活力的同时,也演化为一条引发群体摩擦的导火索。

    如今,城市公共空间的价值和作用正在日益凸显。在公园、小区广场风生水起的“广场舞”所引发的种种纠纷,也显示出城市治理尤其是城市公共领域治理的诸多特点:涉及不同的群体,如“大妈们”、小区居民、附近学校的学生、附近楼宇中的办公人员等;不同群体有不同的诉求,如学生要学习、居民要安静、老年人想健康和适当地娱乐与社交等。这些诉求单独来看,都是合理的,但集中到一个公共空间,却常常会引发群体间的不协调。此外,因为从各方视角看自己的诉求都觉得合理,因此一旦有了纠纷,就都不愿让步,由此加大了化解纷争的难度。

    这就要求转换视角,不能以非此即彼的观念来看待。解决纷争的核心,不是看哪方更有理(因为大家似乎都有理),而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协调平衡不同诉求上。

    首先,是思想意识的提升。社会建设中往往有一种对应性要求:即个人权益提升要求责任意识的同步提升。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权益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相应的责任意识却没有及时跟上。没有责任意识的建立,权益意识就会变成一条没有边界的贪食蛇。在一个多主体、多层次的社会中,这不仅不会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伸张、利益得到满足,相反会陷入与他人的碰撞和摩擦中,最终每个人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公共空间中的人,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与人方便也是与己方便,这种对应性是化解矛盾中对个人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平衡性制度的设立。对广场舞引发的群体摩擦,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有建议提出,要增加更多公共空间,使社区居民有更多的空间满足社交、娱乐等需求。也有建议提出,要形成《广场舞公约》,在公约中明确规定“广场舞”的时间、音量的大小等。但是,这些制度设定的主体是谁、具体机制为何,公约由谁来共同制定、如不遵守怎么办等,都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而这些则是化解矛盾对社会的新的基本要求。

    其实,不仅仅是“广场舞”,城市小摊贩治理的两难困境、地铁中小孩随地大小便引发的争议、城市狗患之困等,都折射出城市公共空间中不同群体利益协调的新要求。其核心问题,也是相关方都有自身行为和诉求的合理性,但从社会层面看,都反映出相关各方缺乏社会公德、责任感的不足,以及不同群体间协商平衡机制的欠缺等。

    由此可见,“广场舞”反映的不是“鸡毛政治”,而是折射出社会治理这个大问题。现代社会治理的微机制,要求更加注重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协调。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光靠主管部门,民间智慧和基层力量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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