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晏 扬:应严惩造成严重拥堵的交通违法
//www.workercn.cn2013-10-11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分享到:更多

    对于造成严重拥堵的交通违法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将其造成的拥堵后果及损失作为处罚的考量因素

    刚刚过去的国庆长假,让人们再次领教了交通拥堵的威力,不少高速公路成了“龟速公路”,甚至变成免费停车场,平时几十分钟的路程动辄要走几个小时,被堵在路上的人们苦不堪言。其实不只是黄金周期间,平时的大堵车场面也并不鲜见。若论原因,车辆太多而道路相对狭窄自然是主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交通事故频发。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占据车道,后面的车辆无法绕道、掉头,而交警和救援车辆又难以及时到达,如此一来,道路拥堵状况不断加剧,堵得没完没了。

    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有的是司机驾驶技术问题,有的则是交通违法问题,比如酒驾、醉驾、超高速、超低速、乱并线、违停等等,甚至有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如果说因为车多路窄造成交通拥堵人们还可以理解,那么因为交通违法造成交通拥堵则令人痛恨。按照现行交通法规,每一种交通违法行为都有相对应的处罚细则,罚款、扣分、吊销驾照乃至拘留、判刑等,违法司机看似付出了应有代价,处罚看似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其实未必。

    一方面,现行法规并没有将交通违法造成的拥堵后果作为处罚的考量因素。比如同样是超速造成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交通拥堵和造成严重交通拥堵,两种情况对其他司机造成的损失大不相同,所带来的执法成本也大不相同,即两起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不相同。而按照现行交通法规,对两起事故肇事者的处罚却是一样的,这是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与交通严重拥堵造成的巨大社会损失相比,现行法规对造成严重拥堵的违法司机的处罚显得太轻,与违法后果极不相称,违法司机事实上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由于处罚太轻,也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以至于交通违法行为“前赴后继”。

    以此观之,对于造成严重拥堵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应按照一般交通违法来处理,而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将其造成的拥堵后果及损失作为处罚的考量因素。比如同样是醉驾肇事,若造成了严重拥堵,就应该“罪加一等”,在法院审判时从重量刑;再比如,同样是超速或乱并线等肇事,若是造成了严重拥堵,则应扣更多的分、罚更多的款。对造成严重拥堵的交通违法予以更严厉的惩处,不仅有利于遏制交通违法行为,而且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当然,这需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交通法规,只有先修法,才能让严惩有法可依而避免任意裁量。同时应该看到,并非所有造成严重拥堵的交通事故中都有违法行为,有些事故是由于司机驾驶技术不过硬或一时疏忽大意造成的,有些则是天气、道路条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需要区别对待。而最大的难题可能在于,什么样的交通拥堵算“严重”有时是很难界定的,这应该是对立法者与执法者的一大考验。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