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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辰:让汽车消费法规保护体系更完善
//www.workercn.cn2013-11-11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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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三包政策必然会在法规体系的磨合和调整中不断进化,并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

    汽车三包实施已经一个多月了,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汽车经营者设置违规条款减免三包责任。比如,部分汽车生产者在《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添加“消费者只能在4S店维修保养,否则不承担三包责任”等霸王条款;再比如,部分汽车4S店在购车合同中也设置了类似的“附加条件”,超出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领导近日表示,短期内将力争解决这一问题。

    分析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用汽车三包实施设置的霸王条款,明显是利用消费者在汽车三包实施初期对三包不十分熟悉而进行恶意误导,为三包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戴上不合理、不合法的“枷锁”。对这种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联手予以打击。

    除了汽车三包实施“满月”,近期对汽车消费者的利好消息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的法律将于明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其中,“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汽车向消费者交付半年内“举证责任倒置”,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起到助推作用。由于汽车三包有效期要远远长于半年,这也意味着新消法将在新车购买半年内,为汽车三包的执行力再上一道“保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近些年,一些地方的汽车销售商将事故车、试驾车重新喷漆、“打扮”,并且不明示当做新车销售引发纠纷的案例频见报端。未来,这种恶意欺诈的行为有望得到新消法更严厉的打击。而在汽车召回领域,一些厂家明知产品有重大缺陷但拖延或者拒不召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也将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惩。惩罚性赔偿也有望提高汽车召回制度的执行力。

    长远看,中国的汽车消费者将受到法律、条例、部门规章等组成的法规体系越来越严格的保护。而汽车三包也必然将在这种法规体系的磨合和调整中不断进化,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对此,生产、销售、消费者等各方都要有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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