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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行政诉讼法大修激活“民告官”的正能量
//www.workercn.cn2013-12-24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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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立案难、审判难,往往与当地政府对行政审判活动的不当干预有关。因此,建议推广行政审判异地管辖制度,并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予以明确规定,作为常态化的管辖制度

    法律界呼吁多年的行政诉讼法大修终于有望正式启动。23日至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启动大修,承载着社会各界的立法期待。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典型的“民告官”法律。然而这部法律实施23年以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管辖、审理程序等方面颇存争议,立案数量偏少,且原告胜诉率不到一成,实践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为此,笔者建议:

    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以防止当地政府对行政审判的不当干预。行政诉讼立案难、审判难,往往与当地政府对行政审判活动的不当干预有关。有的地方法院出于各种顾虑,对以本地区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往往不予受理,或者人为设置各种立案障碍,即便受理了也故意久拖不决,或者作出明显倾向于政府部门的裁决。浙江台州法院系统曾试点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旨在让法官在没有任何行政压力的前提下公正地判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肯定。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试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的管辖制度。因此,建议在全国法院系统广泛推广行政审判的异地管辖制度,并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予以明确规定,作为常态化的管辖制度。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实践证明,一些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冠冕堂皇打着“红头文件”的旗号干的。泛滥成灾的各种“红头文件”,一旦脱离司法审查程序的监督,往往容易规避法律法规的精神,蜕变成为行政机关乱执法、行政乱作为的保护伞。只有让“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依法行政的口号才有望真正得到落实,打着“红头文件”侵权的乱象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修改有关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允许行政诉讼调解,激活行政调解的正能量。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法律规定,是制约行政调解制度发展的主要法律瓶颈。在一些地方的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往往要比诉讼更易于为双方接受,达到案结事了的更佳效果。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诉讼调解往往显得过于随意,并有转化为法官准司法权力之嫌。与其让变相的调解、协调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不如赋予行政诉讼调解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

    姗姗来迟的行政诉讼法大修,能否真正激活“民告官”的正能量,能否真正让民众满意,我们充满期待。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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