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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缺乏法律依据
张贵峰
//www.workercn.cn2016-11-01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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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计生条例。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以开除。而针对企业员工,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

  如果“超生职工可开除”中的“开除”对象,针对的仅是“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违法超生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但若将“超生开除”范围扩展到普通企业职工,显然不合法。首先,“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实际上缺乏明确的上位法法律依据。因为《计生法》第42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之外人员的超生,规定的仅是“纪律处分”,而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开除”显然并不属于“纪律处分”。如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开除”的概念和相关规定,相近概念只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中,并没有明确包括“职工超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针对企业职工超生,无论是“开除”还是“解除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从法理角度看,“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是说不通的。因为针对超生行为的行政处罚,与用人单位针对企业职工的管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后者则是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若简单赋予企业“开除超生员工”的权利,势必会无形中混淆这两种法律关系,赋予企业某种原本只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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