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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 夫:内部规章侵权 职工有权拒绝
//www.workercn.cn2014-06-06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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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力。但是,如果这一权力被资方滥用的话,就势必超出了劳动者应该接受的底线。

  据6月5日的《人民法院报》报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某机电技术公司,以“泄露薪资信息”为由,擅自将一名员工开除。这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唯一的依据就是,该员工“曾向其他员工泄露自己薪酬,并多次询问他人工资情况”。

  在习惯于暗箱操作的单位,肯定什么都可能属于机密。因为员工之间背靠背,无法知己知彼,自然“便于管理”。依赖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去治理企业,显然与现代化的科学管理背道而驰。而强化这一优势的结果,就是员工的言论自由被粗暴地剥夺。

  但是,一个机电技术公司的老板,是没有任意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的,特别是所谓的“薪资信息”机密,既不是独创的核心技术专利,也不属于危害企业生存的行业秘密,凭什么就勒令员工对此封口?!

  不错,任何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但这一规章制度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框架内制定。假如无视国家基本大法,随心所欲单方面制定利己的土政策,那么,一旦被劳动者诉求法律,肯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被开除的员工,没有在单位的淫威面前做沉默羔羊,而是奋起维权,先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以泄露薪资信息为由开除员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该机电技术公司必须向受害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

  的确,机电技术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过薪酬属于公司秘密,若有违反,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对其进行警告、处罚、扣除奖金或开除处理。但如果《员工手册》首先就缺乏合法性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话,那么违不违反这个手册,自然就另当别论了。

  正因为考虑到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在制定、修改、决定规章制度时,会因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出台一些有倾向性的严格规定,所以,法律对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便有着严格要求。譬如限制劳动者谈论薪资,本身就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

  剥夺员工知情权,又限制员工言论自由,如此严苛对待自己员工,其《员工手册》理所当然被法律判定无效。而拿无效的规章制度,妄想随便开除员工,机电技术公司的老板自己先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苏州工业园区的这一事例,劳动者由此得知:他们有权拒绝严苛的内部规章,而随意找借口开除员工的老板也更汲取了教训:貌似合法且异想天开的土政策,经不起法律的推敲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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