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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让打工学子维权难
金备
//www.workercn.cn2016-01-13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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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寒假说到就到了,有这样一帮大学生,将利用假期外出打工。在校学子务工的越来越多,甚至大学生会在临毕业的前一年,打工数月作为踏入社会的实习。只是有个严峻的现实出现了,打工学子的劳动权益是什么?权益受到侵害怎样维权,总让打工学子感到困惑。

  据1月11日《大河报》报道,郑州一大学生为公司辛苦工作近一年,公司倒闭后,欠该大学生约5000元工资。大学生自行讨要多次无果,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不予受理。郑州市人社局称,大学生群体遇劳动纠纷应属重点保护对象,但他们确实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法律有盲区。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报酬纠纷,会认为是劳动争议的范畴,有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渠道解决争议。但学子打工发生劳动报酬纠纷,就比较另类了。因为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在校大学生打工,政府劳动执法部门认为他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以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都有理由拒绝他们的请求。近年来学子打工的多了,发生的劳动纠纷也多了。有的劳动监察部门会网开一面,对学子投诉被欠薪会出面调解,但若用工方不接受调解,就没有其他强制用工单位补发学子欠薪的办法了。

  从此可以看出,打工学子讨要欠薪,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更难。因为农民工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如受到工伤或被欠薪,只要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就会得到保护。不知道政府劳动职能部门,为何坚持不认为打工期间的学子,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许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把“就业”和“劳动关系”作为因果关系,没有就业这只“鸡”就生不了劳动关系这个“蛋”,但劳动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关系要素,并没有指向就业,本来不应有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争论。

  打工学子讨要欠薪的维权,法律渠道只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了。把本是劳动报酬纠纷——可以用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较快解决,转换成处理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这对打工的学子不是很有利。至少劳动争议诉讼,法院仅收10元的立案费,经济民事官司立案,就要按起诉的标的收取立案费了。

  平心而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依据两部法律制定的各种法规和行政规定。而社会的经济生活变化,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游离在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诸如没有用人单位的保姆、自然人的雇工、打工的学子,等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不涵盖他们。而最怕的是职能部门食古不化,不愿意对劳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对劳动法律运行的新解释。看来,还需要制定一个“雇工保护法”,明确这些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纠纷后依法维权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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