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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告我啊”暗含多少“你该知难而退”
林琳
//www.workercn.cn2016-06-25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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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不代表任何纠纷都诉诸司法机关、交给法律去办。明明只要依法办事、依法履约就能避免纠纷和矛盾,就能保障和实现公民权益,偏要推给法院,这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拿法律做“挡箭牌”推卸自己的责任。

  今天要说的,事关一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据《法治周末》报道,2004年周文刚夫妇买下辽宁清原满族自治县一旧厂房,改造后经营家居装修。2012年,清原县政府旧城区改造,欲将此处改造成12层商住楼。经谈判,周文刚与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在签订第三份协议时,征收中心主任换人。新主任上任后不理“旧账”,不仅不与周文刚签第三份协议,而且对前两份合同也有诸多不履行、相违背之处。

  此案中有一点值得玩味——每次周文刚主张权利、要求按合同办事,新主任便说:“你要补偿款我不给,你可以找开发商、可以起诉啊。”而在周文刚看来,“现在我算明白了,每走一步,他就让我起诉一步。”

  这位主任言外之意是:你就按法律办事啊,你找我没用,你找法院去,法院判你赢我就执行,法院不管我就不干。表面看,好像一副尊法守法的姿态,实际上呢?

  动辄让老百姓告政府,可知道“民告官”的现实之难?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发的争议纳入其中。也就是说,被征地老百姓起诉征地的地方政府,是典型的“民告官”案件。而现实中,“‘民告官’难于上青天”之类的报道屡见不鲜。尽管2015年5月以来,我国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民告官”的立案门槛降低了,但胜诉率仍然不高。退一步说,就算法院判老百姓赢了,地方政府一定执行吗?此前,地方政府“叫板”法院判决,甚至发红头文件指责法院判决不当的情况并非没有发生过。

  众所周知,法律是讲程序的,尽管对案件有审结时限的规定和考量,但走程序不可避免会有时间的等待,如果再有点“案外干扰因素”,一桩案子走上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程序”并不稀奇。

  基于这样的现实,地方官员口中的“你去告我啊”,表面上是主动把争议交给法院和法律去办,实际上是让你知难而退、忍气吞声更好……

  “邀约”百姓告政府,这样主动的“以身试法”,还有一点必须厘清,即在本案中,新官不理旧账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作为,系违法在先。从合同缔结的双方主体来看,与被征收土地的人签订合同的是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下设单位,别说是换个领导,就是这个部门或者单位撤了,其此前签订的合同,做出的决定或者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依然有效。

  依法签订的合同、做出的承诺,就要依法履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身就是违法和不作为。一个违法在先,不履约、不作为之人叫嚷着“你去告我啊”,当真如此底气十足?

  更让人无语的是,在面对一些公民的权利主张时,“你去法院起诉啊”不是个别官员的口头禅,而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习惯思维。农民工讨薪找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可能会说“你去法院吧”;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找到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可能会说“你去起诉吧”……

  依法治国,不代表任何纠纷都诉诸司法机关、交给法律去办。政府部门本该依法行政,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明明只要依法办事、依法履约就能避免纠纷和矛盾,就能保障和实现公民权益,偏要推给法院,这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拿法律做“挡箭牌”推卸责任,是玩法律游戏,是对法律的故意戏弄,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故意浪费。

  对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来说,遵从法院判决当然是依法办事的必然要求,但除了服从判决,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显然应该涵盖政府部门及其人员说话办事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主动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而不该是在“懒政”之后让群众“去法院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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