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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应从碎片化管理转向统一规范
和静钧
//www.workercn.cn2017-05-02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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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造成熟、统一的市场,就得结束碎片化格局,结束只试点没升级的局面,引入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自2007年11个省区市试点排污权交易以来,越来越多的地区加入这一试点工作,排污权交易已在我国试行十年。然而,对于公众或是众多企业而言,这一制度依然很陌生,整体市场反应依然不够活跃。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上世纪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在工业大发展期间实施的、被证明是治污减排的一个有效市场化机制。治污一向被视为与企业无关的外部成本,企业为治污减排而进行技术升级换代的动力不足。然而,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后,升级换代的企业可以把剩余排污权以市场化的机制出售,从而积极治污的企业获得商业回报,并实现整个社会减排节能与社会发展双赢的效果。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基于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出发,先从工业基础好的地方起步。然而,迄今为止,一些十年前被认为工业基础薄弱的地区,如贵州、云南等地,也先后加入到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随着制造业向内地转移等趋势的加快,十年前被认为工业发展布局严重失衡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

  而目前的现状,依然是各地各自为政,出台各自的排污权交易条例,排污权交易仅限于某一个相对狭小的区域或流域进行,排污权交易多在不同产业主体之间进行,而非在同一产业的同一类主体之间进行,导致这一制度内在的竞争动因无法触发,最后也无法演变成减排升级的利益驱动,反而成了一些污染企业借机以一种廉价的方式超额排污的“绿色通道”。

  这种地方式碎片化管理越来越不适应我国一个大市场的现实。碎片化管理还会与地方保护主义结成盟友,从而使排污总额确定这一大目标变得更加随意化、地方意志化。从当前各地以排污总量确定方式从绩效控制到环评、工业产值等多个标准来看,地方总在寻求一种有利的回旋空间,从而规避过严的总量。

  总量不能统一确定,就必然影响到初始排污权的确定,一个企业究竟该获得多少初始排污权,往往不是一种统一的、明晰的方式确定。而交易的方式与交易的边界不清晰,这一市场最终不可能发育为成熟市场。海外经验表明,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其潜力巨大,前景诱人。

  营造成熟、统一的市场,就得结束碎片化格局,结束只试点没升级的局面,引入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培育开放市场,鼓励同类产业之间的竞争性交易,从而优胜劣汰,发展与治污双赢。国家层面上须进行顶层设计,有效协调相邻区域或流域统一规范,这些工作开展的条件已经成熟。

  排污权交易是生态文明体制中一个重大的环境经济政策,我国要迈向更高层次的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型经济,就得用好、用足这一环境经济政策。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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