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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秩序良性运行有赖于需求侧供给侧双成熟
王兴斌
//www.workercn.cn2017-03-16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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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段,一场“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专项活动在全国开展。多年来,少数旅行社以超低的价格推销旅游线路,对游客坑蒙拐骗,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这种现象从全国范围来看虽非普遍,但在少数地方十分突出、某些案例十分恶劣。采取多部门联动的行政手段,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必要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对于什么是“不合理的低价”,什么样的“回扣”属于“不正当利益”,至今缺乏明确的解释和界定。2016年9月,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认定,“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以及组团社与接团社之间在这个“标准”下开展的经营服务活动及旅行社与导游领队之间的聘用关系等。这是旅游行政机构一定时段内的一个工作文件,其内容的法理性与实施是否可行仍需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治理市场必须遵循这个法治原则。

  政府“指导价”一般是指依托公共资源、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或是某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旅行社经营的旅游活动作为一种生活性服务产品,是由市场主体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私人产品,实行市场价格机制。其产品价格应由企业定价或企业与消费者协商定价(俗称“讨价还价”)。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商业竞争或打开市场、或推存商品的需要,价格策略是最常见的手段,“低价”是否“合理”往往难以判断。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再从法理上讲,既然是“指导价”,对企业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政府主管部门也没有据此“约谈”和处罚企业的权力。

  整治旅游市场的核心在于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确有损害涉及违法,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中有关法律规范去惩处,但以“不合理低价”这个内涵与外延极不确定的说法或工作性《意见》作为司法审理或行政裁决的依据,似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依笔者多次参加旅游团的经验与观察,损害游客权益主要在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诱骗游客购买质价不符、甚至假冒伪劣商品,增加自费项目或收取过高的服务费,降低食宿标准等,即便是“高价团”同样也存在损害游客利益、攫取不当和不法收入的行为。

  在久治不愈的市场乱象面前,用行政手段“打击”可以一时收到某些效果,犹如打一针退烧针可以暂时退烧,但不可能根除“发烧”的病根。“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是治标之举,而非治源良策。抓住旅游服务中上述几个高发乱象的主要环节,应该规范旅游服务合同、细化购物到店到时、公布自费项目成本与服务费用、食宿定点;规范购物商店与导游领队司机佣金(回扣)的规制;加强游客评价环节,建立网上、网下(书面)游客评价、监督和投诉机制;旅游团推行“团长”,加强游客抱团维权能力;加强执法力度,建立依法严惩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舆论监督、经济制裁和法律惩处体系,让违法经营者付出应付的违法代价,形成不能违、不敢违的市场环境,用这种“倒逼法”去遏制和打击市场乱象,可能更合理合法也更有成效。

  从长远看,旅游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有待于需求侧、供给侧两方面的成熟。在需求面,需要民众收入的提高、旅游经验的积累与维权意识的增长,不想、不愿、不屑盲目追求低价消费;在供给面,需要企业品牌的形成、行业自律的加强、市场竞争从价格为主向服务质量为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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