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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限号?公共服务不应预设道德判断
周潜之
//www.workercn.cn2016-03-30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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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登记工作时间每天受理50个号、上午下午各25个……”近日,上海某区婚姻登记中心出具的一则告示引发网友热议。记者实地探访后得知,“限号”是因为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增加了离婚登记询问笔录等程序,导致办理时间延长、接待压力变大。而上海民政部门表示,已经在考虑推出网上离婚预约。

  虽然此“离婚限号”颇有些不得已,但今年“两会”期间,已有多位代表建议增设婚姻缓冲期,通过为离婚设置一定的限制,一方面可以防止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冲动离婚,另一方面也能有效杜绝“假离婚”。青岛、广州、大连、南京等多地已经开始实施离婚限号措施。一个被反复传播的案例是,武汉某婚姻登记员通过谎称“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拖延办理离婚手续,号称9年挽救500对婚姻,被称为“最美红娘”。

  统计显示,2014年我国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离婚率连续12年增长。从乐观的角度看,这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因为婚姻自由不仅包含结婚的自由,而且也包含离婚的自由。但婚姻不是一句“好合好散”那么简单,每一起离婚案件的背后,不仅意味着一段感情的破裂、一个家庭的解体,而且对那些有孩子的家庭来说,更意味着对孩子心灵的伤害。通过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保卫婚姻、维护和谐美满家庭生活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识。

  通过种种措施限制人们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确实迎合了人们的普遍心理。毕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婚姻不合、扬言离婚的,亲朋好友都会好言相劝,“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劝合不劝离”的婚姻观念还是根深蒂固。但这种措施如果由公共机构来统一实施,不仅于法无据不合法理,而且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首先,公共服务部门没有限制离婚的权力。公共服务机构对公众提供的是无差别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经办人不能带有道德情感因素,更不能把这种情感转化成强制规定。公交车不能因为一个人“贼眉鼠眼”就拒绝其上车,医院也不能因为一个患者“貌似小偷”就拒绝诊治,婚姻登记处若凭工作人员主观认定“看上去冲动盲目”就拒绝办理合法离婚手续,更是荒唐。

  其次,限制措施并不能解决离婚率上升的问题。一段婚姻走向结束,其背后有着种种可说或不可说的复杂因素,感情破裂、价值观冲突、家庭矛盾、生活压力等都有可能是根源。事实证明,绝大多数离婚并不是一时头脑发热。如果对于正在发烧的人当头来一盆冷水,身体是“冷静”了,但病情却可能因此加重甚至导致无法救治。

  再次,用政策限制离婚在执行上存在巨大风险。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婚姻圆满、家庭幸福自然是人人追求,但婚姻不幸、矛盾重重,离婚何尝不是一种解脱。比如,夫妻中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好不容易说服另一方达成离婚协议,一起去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如果这时候遇到离婚限号或者“3个月缓冲期”,难道还要回家继续忍受暴力?

  我们常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离婚是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但更是成因复杂的家庭问题,绝不能仅仅出于所谓“好心”一限了之,更不能随意施展对公众权利的限制。通过启动社会工作程序,通过社区、社会工作机构、妇女儿童权益组织以柔性的方式,在详细了解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干预引导,这才是符合法理人情的现代社会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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