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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晋:治理吃空饷依党纪更要靠国法
//www.workercn.cn2014-01-21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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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委全会通报称,大荔县副县长任某在其他县任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正在上学的儿子办理了工资关系,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累计领取财政资金4.5万余元。事件最终处理结果是,违规领取的工资全额上缴,任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任某为儿子办理“吃空饷”,遭举报半年之后,被平调至另一县任职,而且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网友吐槽,“违法成本太低了!”

    警告处分是否轻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吃空饷行为的性质。以权谋私让儿子吃空饷,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党纪,更非简单的滥用职权,而是已经涉嫌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任某若非身居副县长之职,想必很难为正在上学的儿子办理“吃空饷”。其行为即使不符合“骗取”,也应当符合“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要件。

    如果任某构成贪污罪,该如何处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任某为儿子办理“吃空饷”数额达4万多元,依法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看来,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确实可能轻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党纪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相关部门不妨等到对任某的刑事问责处理结果明朗之后,重新确定对他的党纪处分。目前诸多质疑未解,草率抛出处理结果,恐难服众。

    退一步讲,无论党纪处分是否适当,已受党纪处分能否作为免受法律追责的理由?党纪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可见,已受党纪处分并不是免除刑事处罚的挡箭牌。回到任某案件上,作出警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依照党纪条例,尽早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应受党纪处分的不光是任某。办理工资关系涉及单位内部人事、财务等部门,“吃空饷”瞒得过公众却瞒不过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而长达一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内,此事被隐瞒不报,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

    治理基层“吃空饷”现象,需依党纪更应靠国法。党的十八大要求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由此,有关部门须树立法治理念,不能用党纪处分替代依法追责,更不能利用党纪处分逃避刑事责任。唯党纪国法“两手抓、都要硬”,才能真正“打虎灭蝇”,提升党政机关执法公信力,赢得老百姓的认可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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