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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加班为保饭碗
//www.workercn.cn2013-12-18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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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多家媒体报道,由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承办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3年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报告》中称,中国劳动力加班较多,普遍存在工作时间较长现象。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雇员在被调查时点的上个月加过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接近一半的加班雇员无任何补偿。

    呼吁:管理部门应“加班”了

    对于“加班无补偿”的事实,年复一年地讨论着,每有节假日、每有调查报告出来,都会刺痛公众脆弱而敏感的神经,于是蜂拥而至去质疑、去发声、去呐喊。但类似事件,往往始于喧嚣终于寂静。到最后,达成的只有共识,改进的却没有行动,这也导致,加班有加班费的一如既往,加班无加班费的也始终如一,仿佛其间,什么也没发生过,一切就像做了一场梦,梦醒了,生活又回到了起点。

    有统计数据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亡的人数达60万人,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大国。这样的逼仄现实,可见无论是加班还是“加班无加班费”,都是现实无法承受之重。

    而现实的最大尴尬则在于,对于加班和加班费的讨论,一直是众声喧哗,也早已达成共识,但一直是纸上谈兵。劳动者、媒体热情甚高,为劳动者权益呼与喊,但企业却似乎并不买账,一些老板甚至还认为,你要加班费就滚蛋,你不干反正有人干。的确,在“最难就业年”与“劳动力资源富余”的现实里,一些老板的想法,的确符合市场逻辑,却并不符合法律逻辑。任何健康的市场,除却市场规则之外,法律规则也不容忽视,毕竟,法律规则是市场运行的基本准线,在任何时刻都不能被忽略与遗忘。

    又一次的调查显示,半数劳动者加班无任何补偿,这又是一支警醒剂,催促着我们的劳动管理部门,的确应“加班”了,去纠正一下“加班无任何补偿”的境况。此外,对于加班的时限,《劳动法》也有明确要求,对于任何违反的企业,都应进行重罚。只有对“加班无补偿”和“过度加班”的企业进行严刑峻法,才会让企业从骨子里头形成尊重员工的意识,劳动者逼仄的权益也才能得到改善,不然,“加班无加班费”更似一首被重复提及的“流行曲目”,随时随地都被人“吟唱”着。(龙敏飞)

    呼吁:亟须有人主动唱黑脸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由此可见,给加班人员发加班费,不仅有法可依,而且规定详细,很好操作。

    有如此清晰的规定,仍有近半的加班雇员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假如有人想打破沉默去争取权益,最终的结果恐怕只会得不偿失。用人单位领导会认为,其他人都不吭声,为何就你多事?加班费能否争取到还不一定,得罪老板是一定的。在当前的就业环境中,老板往往不那么好得罪,找个理由开除一个职工易如反掌,给某个职工穿点小鞋更是小菜一碟,职工与单位之间不对等的议价和谈判地位,使职工为了自保就会做“沉默的大多数”,“不安分”的极少数则更容易成为集中打击的靶子。

    这事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很少有机构和组织能够真正帮助职工来代言,靠职工自己去“肉搏”,其可能的后果又让职工望而却步。职工吃了亏,理论上是可以通过工会和劳动仲裁机构来维权的,但是,这样的维权途径,同样没有改变“个人出面”的性质,总有职工要做出头的椽子,总难免有被“炒鱿鱼”或给“穿小鞋”的顾虑。

    若是职工无须单个“跳出来”,甚至无须得罪谁,带着笑脸就把权益给维护好了,那该有多好。这就需要现有的维权机构能够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不再依靠哪个熬不住的职工主动上门、冒险出头,而是主动去寻找职工被侵害的利益,把它作为所有职工的事,一揽子提出来,要求用人单位解决问题。

    不是职工愿意忍受无薪加班,而是饭碗要紧、前途要紧;不是职工不愿进行维权,而是不敢得罪领导。把职工忍受无薪加班的原因分析清楚,体谅职工不敢得罪老板的苦衷,有关机构就应该主动唱黑脸,让职工在没有顾忌的情况下,权益也得到了维护。(罗志华)

    析因:缘于“加班型”薪酬体系

    “加班”这事儿,的确大可不必妖魔化。无论是企业的运营,或是任何其他组织机构的运作,其实都免不了会有一些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理。这个时候,假如一点班都不能加,的确可能意味着耽误大事儿,并继而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与组织机构的运作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加班”作为特殊阶段的特殊安排,原本无可厚非。

    具体到国内普遍存在的工作时间较长,劳动力加班较多的现象,其实未尝不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当下经济活跃,这又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儿呢。事实上,订单多,业务多,8小时按部就班无法按时交货交工,加班其实在所难免,对于员工而言,尽管加班增加了劳动强度,但是企业的产品供不应求,需要加班加点,总比企业惨淡经营,员工不得不无薪休假来得好。但是,加班既然属正常劳动合同之外的安排,企业理所应当按照劳动法支付法定加班工资。

    “免费”加班背后其实有着诸多的因素。而关键一点恐怕与当下国内的薪资结构密切相关。如今国内的不少行业,基本月工资往往定得异常低廉,而更大比例的收入,则来自奖金以及年终奖,这样一来,是否能够足额获得奖金与年终奖,主动权完全在企业手中,是否加班,加班数量的多少,自然而然的与奖金、年终奖挂钩。而这样的薪酬策略,甚至在国内的一些知名IT企业中也被普遍采用,并美其名曰激励机制,随之而来的,则是加班的固定化与日常化。这一策略的背后其实不过是用工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需反思当下薪酬机制中的潜规则,唯有劳动者的加班时间真正体现其市场价值,成为企业名副其实的成本,劳动力资源才不会因价值扭曲而遭滥用,国内雇员“加班”,也才不会成家常便饭。(武洁)

    延伸:造就最勤劳的最不敬业

    前些日子,有两项调查曾经让人大跌眼镜:一是盖洛普公司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员工最不敬业;二是著名市场调研机构GfK进行了一项名为“哪个国家的员工最勤劳”专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员工公认为最勤劳,排名第一。

    最勤劳的员工却最不敬业,这看起来似乎有点矛盾,但这个《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的报告》却给出了我们答案:中国的员工加班较多,工作时间较长,却很多人都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即使不是员工不敬业的全部原因,但至少也是让员工“勤劳但不敬业”的原因之一。

    《报告》中提到,谋生仍然是劳动者第一位的工作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多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显然会产生对工作的负面情绪。要知道,加班加点,辛勤工作,并不等于任劳任怨。有时候,他们只是出于无奈,他们心里想的,和手上做的,很可能完全相反。

    正因如此,勤劳的中国人可以修出被称为世界奇迹的万里长城,同时也会创造出“孟姜女哭倒长城”的民间故事。这正是“勤劳但不敬业”的表现,因为当时修长城的民工,就属于典型的“光加班无补偿”,他们辛勤地劳动,却没有取得相应的报酬,获得相应的尊严。在一些血汗工厂里,员工像机器运行一样被物化,刻薄一点说,那里的员工和修长城的民工没有什么区别,他们不可能对企业产生归属感,更不可能敬业。

    如果企业里连员工最起码的休息权和按劳取酬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经济很难健康发展。就算靠强大的管理压力,短时间内能创造出经济奇迹,但如果员工像修长城的民工一样,一边勤劳地工作,一边却希望企业快点垮掉,企业的辉煌必不持久。如果那样,将是企业和员工共同的悲剧。(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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