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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队托儿”欺诈重在明确定性
唐伟
//www.workercn.cn2017-12-13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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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调查发现,“雇托儿”的不只是街边小吃店,IT发布会、快闪店、金融讲座甚至英语培训行业都充斥着“托儿”的身影。北京的“排队市场”已经形成了一条从“队托儿”“带队”营销公司到客户的灰色产业链。(12月12日《新京报》)

  “雇托儿”呈现出产业化态势,其原因有二,一是“托儿”式欺诈具有不当竞争行为,可以在短期内达到营销和牟利的目的。二是对雇“队托儿”和网络刷单行为的打击,还没有形成欺诈和不当竞争的社会共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的操作,在治理力度上还有待加强。

  从既有的情况看,在打击托儿现象上,存在着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比如以公众饱受诟病的医托为例,通常情况下只是对托儿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却未能在利益关联上给予追溯,比如雇佣者或者背后的直接利益者,往往很轻易就逃避了处罚。再以“队托儿”为例,若不能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从利益关联的角度去研判,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打击措施,则很难达到震慑与警示效果。

  以跟“队托儿”行为极为相似的“网络刷单”为例,很多案例都是针对网络刷单实施者,而刷单行为的利益需求者,即花钱雇人刷单的商家却往往逃过了处罚。对于“队托儿”性质的界定,既要明确此种行为属于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和处罚的力度,又要明确既要打击排队的托儿,又要处罚组织者和实施者,尤其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家,才能从供需两端发力收到综合之效。

  对于雇托儿排队行为的违法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可以找到法理依据,进行界定并作出处罚并不困难。难在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不足,治理手段滞后和缺位,当务之急,诚如专家所言,相关部门应将之视为恶意竞争、欺诈消费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的行为,分清性质并作出明确的结论,才能让监管责任明晰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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