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反家暴”需要更广阔的背景
柏文学
//www.workercn.cn2016-03-03来源: 红网
分享到:更多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日,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提示《反家暴法》的有关规定,介绍我省法院反家暴工作情况,并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月29日东南网)

  《反家暴法》今日开始实施,当然不要期望实践效果立马显著。反家暴工作,确实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中国需要有质量、有责任、有担当的“围观”。尤其是家暴受害者,需要提高认识,明白自身权利,以及维护权利的法律路径。反家庭暴力,需要放在更加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来考量。因为家庭暴力,只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然也是社会暴力中隐秘、复杂从而处理起来更加棘手的那一部分。欲提高反家庭暴力的实效,必先加强反社会暴力工作的宣传和治理。

  新闻媒体没少曝光社会暴力事件。殴打清洁工的,殴打公交司机的,殴打公交车上没让座的,殴打医生护士人员的,老师殴打学生的,家长殴打老师的,这些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他人尊严、危害社会和谐的暴力行为,多数作为极普通的社会纠纷来处理了。没有造成严重生理伤害的,当事人也就道个歉,或者没道歉便不了了之,甚至溜之大吉如同什么事也没发生,社会管理层面无人过问,受害者也不知道去何处、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公正解决。家庭暴力受害者就更以忍气吞声作罢,苦苦“熬到他(她)打不动”。

  反家庭暴力,反社会暴力,首先要社会敏感。暴力有两个后果,一是生理受到伤害,有些是外伤,有些是内伤,二是精神伤害,心理损伤,尊严受伤,这是目测无法识别的,却会长期甚至永久性驻留下来。社会大众要充分认识暴力的两种危害,支持受害者追索这两种伤害的赔偿和补偿。生理伤害的,表现在医疗费用上,次生损失的是误工、误学等;心理伤害的,包括疼痛感、恐惧感、尊严受损感等。所以要有一种社会共识,施暴者除了承担受害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外,还需要补偿精神损失费。

  反家庭暴力,需要破除几个习惯性的思维误区。一是误以为家暴是家事,法律管不着,政府管不着,别人管不着,家家都有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打孩子是教育,孩子被打伤只是教育方法不当,打是爱,是为孩子好的。其实,只要造成生理伤害,即使家事,社会也必须管起来,不能听之任之,向更坏的方向走。发现者要报警,警方要出手。《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实任何发现者,发现任何人遭遇非法暴力伤害(包括家庭暴力),都该有法定责任报警,警方都必须处警履职。

  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方面,法院按照“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受害者不告不诉,法院不予处理。这常常让施暴者逍遥法外、相安无事,以后变本加厉,造成更为严重的难以挽回的后果,不利于把家暴控制在萌芽状态,在国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上趋于虚化。其实,对于家庭暴力、社会暴力,只要受害者造成伤害,不管受害者是否报警,他人发现都要报警,警方按照伤害程度决定是否转交检察部门,不管受害者是否告诉、是否谅解施暴者,检察部门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为什么受害者谅解施暴者、司法部门可以不谅解呢?因为暴力伤害不仅是个人行为,同时是社会行为,司法部门的执法要有利于遏制暴力行为继续发生和蔓延。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