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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星:“嫖宿幼女罪”争议背后的公正焦虑
//www.workercn.cn2013-12-09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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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从2010年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详见今日本报A5版)

    自1997年刑法增设嫖宿幼女罪起,争议其实就已开始。其后数年逐渐曝光的一系列性侵幼女案,以及最终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精神的落差,让当年在刑法修改讨论之初对此一罪名持赞成态度的“刑法学界大多数人”意见发生了分歧。直至2009年,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发,更多的民众参与到有关性侵幼女的罪责罚之争。从此,斥之为“恶法”之声不绝于耳。

    如今最高法的表态,似乎明确了这一罪名的归宿,但刑法学界关乎此的争辩未必就会有定论。笔者并无能力从学术高度提炼观点,但却从民众皆言此罪为“权贵专设免死通道”中看出,普通人对嫖宿幼女罪义愤填膺的背后,是对司法公正的焦虑。

    早在2003年那场囿于学界的争论中,著名法学家朱苏力就在《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一文中表示:“如果是有当下的直接或间接的财物或金钱交换涉入的,这些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例如国企或私企老板、外商、富有的国外或境外游客,还可能有腐败的政府官员。”有权有势的社会地位,有可能让嫖宿幼女罪成为其洗脱强奸罪名的漏洞。此话虽不具法学价值,但从近年曝光的案情来看,却有十足的社会学洞察力。另外,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今年5月也曾表示,“目前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众关注的焦点其实并非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责罚轻重之较,而是在具体案件的量罪定刑中的执法不公问题,以及由此而及的对于幼女不能获得足够保护的焦虑。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也逐渐成为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等强烈的社会情绪投射的对象。

    故而,即使是真正废除了“人人喊打”的嫖宿幼女罪后,也应当进一步细化强奸罪的各种情节以及法律适用的界限。最重要是,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切实收紧打击奸淫幼女行为的法网,更好地保护幼女权益,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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