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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清:垃圾分类标准混乱让人无所适从
//www.workercn.cn2014-04-16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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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稿)在深圳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集意见。办法拟借鉴台湾“垃圾不落地”的做法,要求在住宅区内实行生活垃圾定点定时投放,个人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每次罚款200元(4月15日《城市快报》)。

    自2000年住建部公布首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名单以来,大家的切身感受是,多数城市的垃圾只粗略地分为“可回收”与“不可回收”。为何十多年来,垃圾分类工作仍原地踏步?是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吗?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关于垃圾处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多部。从地方性规定看,以广东为例,有关垃圾分类的省级政策文件有《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10多部。

    为何如此多的规定难以有效约束“乱扔垃圾”行为?垃圾分类规定脱离实际导致其难以执行。如在一些实行垃圾分类试点的小区,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即便居民按规定将垃圾分类投放,与小区对接的垃圾车依然是混装运输。垃圾后期处理“大锅烩”很快使居民失去了垃圾分类的动力。还有,相互矛盾的垃圾分类标准让人无所适从。2004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六大类;广州则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此次深圳的征求意见稿分为三类。而前不久,上海的垃圾分类标准迎来第五次“变脸”。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这些相互冲突的标准让人纠结:怎么扔?如何扔?为何各个地方都不一致?标准究竟是如何制定的?

    更为关键的是,“罚”字当头、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思维得不到公众信服。各地垃圾分类规定大同小异的规定,未按要求投放垃圾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无形中将人们简单地看作义务人,而忽视了他们的权利。在民主法治深入人心、权利意识高涨的今天,指望通过强制性、运动式地罚款迫使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既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还可能产生大量的行政纠纷。

    几千年前,商鞅曾感叹,“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今天的你我如何不再重复昨天的故事?关键是要跳出简单粗暴的“罚”或“奖”的老框框,提升治理智慧与能力,想办法寻源治理,明晰政府、公共场所管理者、执法者以及普通民众在垃圾分类中的责任与义务,形成充分的制约机制,确保制定的法律真正有效实施、约束和惩戒人的行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立法”,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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