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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安:“依法治区”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www.workercn.cn2014-04-09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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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贸区内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成立和仲裁规则的确立,是“依法治区”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自去年9月中国(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在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而且富有成效地大胆探索。其中,自贸区内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成立和仲裁规则的确立,是“依法治区”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刚刚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不仅有助于将上海打造成“亚洲仲裁中心”,而且对国内其他同类试点地区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国设立自由贸易区后,将会催生一大批国际和涉外仲裁案件。上海自贸区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扩大开放的各类政策措施所产生的“磁吸效应”,将大幅提升国际投资、贸易的交易量,国际和涉外商事纠纷也将不可避免地增多。而国际商事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越来越成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首选。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缺乏必要的话语权,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在涉外商事仲裁方面屡吃败仗。一些裁决结果,不但要求中方企业赔偿外方实际损失乃至预期利益损失,还要承担高昂的仲裁费用与外方律师费用。因此,上海自贸区在挂牌开张伊始,就着手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机构,于去年10月份成立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今年以来,该机构展开了《仲裁规则》的制定工作。从内容上看,该规则具有多方面的创新之处,如完善了“临时措施”,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细化了“案件合并”、“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通过设立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员调解程序,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等;纳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降低了相应的仲裁收费。

    不过,应该清醒地看到,上海自贸区设立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并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也面临着来自新加坡、香港等地区强有力的竞争,以及国内相关配套措施仍不完善的制约。这都有可能对上海自贸区致力于打造“亚洲仲裁中心”地位以及仲裁的公平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作为改革“试验田”的上海自贸区,在法律制度创新方面依然任重道远。只有在赋予仲裁庭更多程序管理权和决定权的同时,让当事人拥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和自主权,才能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也才能让更多的国内企业在国际上避免受到歧视性的法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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