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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慧:打掉维权“拦路虎”
//www.workercn.cn2014-02-28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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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时代,如果能对某个领域的不公平现象进行集体诉讼,相比单个消费者重复维权,不仅节约了社会资源,也将在更大程度上形成与经营者“一较高下”的力量

    眼下,网络消费蓬勃发展,消费打破了时空限制,不过,消费者面临的消费侵权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日渐增多。俗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但网络消费的虚拟性让很多没有“庙”的商家乘机钻了空子。促销信息可以随时变更、商品看得见摸不着、异地购物加大了维权成本……凡此种种,让网络消费维权难上加难。

    比如,今年春节,北京市部分消费者就遭遇了预订机票查询不到航班信息、团购温泉票不能用等消费陷阱。据北京市工商部门统计,春节期间互联网销售服务投诉位居商品和服务类投诉的首位,占投诉总量的53.01%.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相关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做了不少工作。完善12315举报平台、开通网络维权、发布各类消费提示……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从1倍提高至3倍。毫无疑问,这些措施让消费者更理性消费,也拓宽了维权渠道,但如何让消费者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如何让消费维权底气更足仍未解决。

    仔细想想,不管是在传统消费还是网络消费领域,维权难的症结在于消费者势单力薄。“买的没有卖的精”,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不对称,即使遇上爱较真的消费者,由于对商品信息掌握不全,零散的消费者也难以形成维权合力,消费维权往往无功而返。

    法规滞后,责任难界定……互联网时代,维权“拦路虎”的确不少。如果真要到法庭上较真,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维权成本之高也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如果维权如此费力不讨好,还会有多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损时自觉维权?

    如何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形成维权合力?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维权提供了一种新模式: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许多国家由来已久。德国、英国等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新消法首次明确了省级以上消协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尽管目前法律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还不明确,但如果能对某个领域的不公平现象进行集体诉讼,相比单个消费者重复维权,不仅节约了社会资源,也将在更大程度上形成与经营者“一较高下”的力量。比如,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如果由消费者协会组织律师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胜诉的可能性会提高不少。

    如何让消费维权更有力量是老话题,期盼公益诉讼能为消费者撑起维权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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