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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把民间融资引入法治渠道
//www.workercn.cn2013-11-25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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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出台,有望将民间资本由暗流涌动变成阳光操作,发挥法治在规范、支持和保障民间金融改革发展上的重要作用,具有制度破冰的现实意义

    近日,浙江省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意味着我国第一部规范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问世。该条例着力解决民间金融管理体制机制问题,政府的监管职能更加清晰,地方金融管理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温州民营经济发达,民间金融活跃,金融改革一直具有风向标意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为温州金融改革提供强大的法规支持。该条例对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业务范围、信息保密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关于利率的表述,条例对民间借贷不设最高上限利率,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对于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健全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条例还对民间融资的监管管理等作了详细而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力求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隐患、化解金融风险。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就发展民间金融而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建立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框架,完善让民间借贷既不出事又能良性发展的法律机制。目前,民间借贷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实践,屈指可数的相关法律规则也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的立法缺陷;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也缺位,缺乏有效监管的民间借贷势必像野草般野蛮疯长。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治化轨道。《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将来制定《民间金融法》作了积极的立法探索。

    当然,在加强民间金融立法的同时,也要充分重视发挥司法为民间金融改革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金融审判庭,以专业化审判强化司法保障。此外,还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服务作用,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为民间金融改革和发展提高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以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的法律风险,优化民间金融的法律环境,解决民间借贷法律纠纷。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将民间融资引入法治的渠道,纳入法治化管理的轨道,有望将民间资本由暗流涌动变成阳光操作,发挥法治在规范、支持和保障民间金融改革发展上的重要作用,具有制度破冰的现实意义。期望我国的民间融资管理由此掀开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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