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原创评论-正文
朱 燕:“以噪制噪”凸显公共管理缺位
//www.workercn.cn2014-04-16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分享到:更多

  为了对抗广场舞,温州市区新国光商住广场的住户们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花26万元买来“高音炮”,和广场舞音乐同时播放,广场舞大妈们实在受不了这种噪音,陆续打道回府。

  这场战斗谁赢了?住户们吗?不!他们的“高音炮”是“打”跑了大妈们,可是这里面没准儿也有他们自己家的大妈,即使现在没有,将来也会有!赢得了一时的清静,却输了感情、输了道义。这种“以噪制噪”思维逻辑很可怕。

  大妈们应该有合理的活动场所。每个小区应该有会所和活动室。最近北京推行的15分钟生活圈很值得推广。就是任何一个住宅小区,必须在离该小区步行距离15分钟的地方集中统一为该小区居民建立各种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餐饮、理发、健身等场所。这些都是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应该加强这部分公共投入,为每一个生活小区建立公共生活配套的硬件设施,包括健身活动场馆。

  政府的监管也是缺位的。这个监管不仅是规范广场活动的人的行为,而且,也要规范小区开发商的行为,有关部门在规划项目时,必须对配套的生活设施建设进行严格的要求,其中当然应该包括健身设施。同时,广场活动不能取缔,广场本来就是供人们使用的。可以由街道办和居委会出面进行管理,制定规则。这点可向珠海的小区运动场管理学习。珠海很多居民小区都建有运动场,由政府投资建设,供市民无偿使用。但初期市民总因为争抢场地而发生矛盾,后来管理部门与居民一起制定了使用规则,一拨人上场后限时交给下一拨人使用,不得拖延,并派专人监管。这现在已经成了大家的规矩,没有人再抢场地了。

  此外,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广场舞音乐显然也在该条款规定的约束范围之内,那用高音炮的居民也在此管辖范围。大妈们和居民们不管谁制造噪音,都要惩罚!这个事情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才能不再有“以噪制噪”出现。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