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工人日报评论库-正文
道德观察:“卫计委败诉”还需有“下回分解”
//www.workercn.cn2014-04-0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案,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对于广东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案的一审败诉,网友用“标杆”、“启示”、“倒逼”等词语解读其对政府和社会的现实影响。不过,就包括社会抚养费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法院的裁决也许只是暂时的“胜利”,接下来还需有事件回应的“下回分解”。比如,广东卫计委如何落实法院的判决,被引为“不予公开”依据的“内部文件”该如何处置,对拒绝信息公开的“不作为”行为该如何问责?

  纵观广州中院的裁定理由,“适用法律错误”只是从司法的角度判定了政府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错误,并非对社会抚养费该不该公开的正面回答。基于司法用语的严谨性,法院只能要求被告方对其错误决定给以“重新作出处理”的更正性裁定。广东卫计委会不会如实公开、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公开,尚有待持续关注。

  “不予公开”的理由被否决,借以支撑其错误行为的所谓“内部文件”又该如何处置?未向社会公布的“内部文件”不仅不能作为政府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而且其中明显有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国务院令,甚至有违《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人口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职业要求的相关规定,应当得到修正或废除。

  广东卫计委“败诉”了,但拒绝公开的“不作为”,想不公开就不公开的权力滥用,又该受到怎样的制度问责?正如吴有水收到判决书后的即时回应:“政府部门的任何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应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的磕磕碰碰,不仅有“国家机密”、“内部规定”等的权力杯葛,更有制度不周、问责乏力的成本过低因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但是,无论是考核还是评议,都并未清晰地制定出惩罚条例。对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懒政行为,如何根据情节追究其玩忽职守或工作懈怠的行政责任?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政府“败诉”案,行为当事人承担什么相应责任,政府部门又要付出怎样的赔偿?一切都未曾明确。

  相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践行到位,“卫计委败诉”不过是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文中逗号,只有顺势而为地给予深度反思与规章完善,其“标杆”效应才会得以放大与弘扬。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