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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司法“去地方化”有益于地方治理
//www.workercn.cn2014-07-16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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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段时期,山东东平初中女生疑遭性侵事件成为网络热点。针对迅速升温的舆情危机,泰安市在东平县成立联合调查组的基础上,再次成立督察组,督导有关部门和东平县迅速调查处理,以回应舆论的强烈诉求。

  同以往很多负面事件一样,东平性侵案曝光后,有关真相的调查遭遇到严重的公信力危机。原本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执法机关自身却陷入舆情漩涡,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客观而言,刑事案件的调查有其自身规律,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有时很难作出与大众常识相吻合的法律判断。一些执法机关在调查时,因为忽略了身份的中立性和调查的全面性,加之在回应反馈上略显笨拙,也容易招致质疑。但在我看来,调查主体本身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不足,也是影响调查结果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人们之所以对最初调查不信任,很大程度上是并不认同当地的公安机关。当存在“给县里打了招呼”的嫌疑时,谁能指望县公安局能超脱这种干涉而秉公执法?因为公安机关在执法上并不具备足够的中立性,相反只是受地方政府指挥的一个衙门,此时其调查的公信力难免受到质疑。

  如果说公安机关因体制特殊而难以中立,那么此前东平县成立的联合调查组,为何还不能取信于民,非要泰安市再度成立督察组呢?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长期形成的司法地方化弊病,一定程度上将司法机关视同地方党政的一个部门。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也失去了原本的独立性权威,变得与其他部门无异。

  不难看出,在地方的治理体系中,由于党政机关一开始就忽略了执法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实践中将这些机关完全纳入自己体制之下,才使得地方出现危机事件时,司法机关反倒不能凭借权威予以有效化解。正是缺乏独立而有威望的调查机构,人们才不断向上寻求更高级别的部门介入,其背后无疑是对调查主体独立性权威的期许。

  当前,“去地方化”正在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省以下统管”将可能把深嵌入地方党政体制之中的司法机关适当剥离出来,真正代表国家而不是代表地方行使司法权。改革还在试点阶段,社会上观望的态度依旧明显。而“去地方化”的改革,如果被解读为对地方利益不利,那么这样的改革很可能遭遇困难,甚至在执行中被歪曲变形。其实对于地方而言,这种看似“割肉”的体制改革,实际上对其治理大有好处。辨明这一点,对于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分重要。

  无论是在涉及政府公信力的危机个案调查上,还是涉及官民矛盾的冲突处理上,司法都是最低耗的解决方式,如果司法不独立,即便是公正的司法调查或裁判,往往也会因为与当事人的期待有差距而招致怀疑,甚至认为司法机关与当地政府串通一气、狼狈为奸。事实上,司法具有足够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地方政府在治理中的很多矛盾便迎刃而解,这便是司法“去地方化”对地方治理的好处。明白这一点,就能减少司法体制改革的地方阻力,防止司法表面上“去地方化”之后依然难以独立,从而将改革的正当效果落到实处,发挥司法中立后对于地方治理的应有功能。

  总之,司法机关在实现“去地方化”之后,因为不再是地方的“代言人”,而是国家法律和正义的“使者”,其所能获取的法治威望,必将成为化解地方公信力危机和官民矛盾冲突的重要资源。而独立的司法,将立足于利益矛盾的有效化解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进一步开放司法在平时化解矛盾冲突的通道,强化司法程序的平和、理性、便捷,不断参与到地方的秩序构建中来,从而构成地方治理不可或缺的有效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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