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重点推荐-正文
虚拟财产保护需要更多“法律”说法
木须虫
//www.workercn.cn2017-06-28来源: 人民日报
分享到:更多

  据6月26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日,一篇名为《为见证爱情情侣婚前公证淘宝账号遭拒》的报道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婚前想公证淘宝账号”甚至成为微博热搜话题。6月23日,司法部召集多名相关管理部门人员、资深公证员、网络专家、法律专家,就网络虚拟财产公证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讨,为探索和推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梳理出了较为清晰的思想脉络。

  虚拟财产公证热的出现,表明与网络账户相关的虚拟数据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开始得到用户认同,并有十分强烈的处置意愿。不管是游戏、淘宝,还是微信、实名账户等,都与其他私有性财产一样,具有独立性和独占性,而且一些账户具有实质投入与收益功能,如微信公众号衍生出的经济价值。此外,还有相应有价值的数据等,应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继承和赠予的权利。

  在法律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存在着传统物权说、新型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商品说、无形财产说等多种学术观点,在准确定性上暂无统一认识,可见现实中网络虚拟财产处置的复杂性,而选择公证是预防财产处置纠纷较为有效的方式,因为在司法层级上,公证的预防性作用比审判的救济性作用更明显和便利,这也是虚拟财产公证需求日益增长的内在驱动力。

  不过,公证也需遵循明确的法律法规,虽说公证可根据现行法律以及网络账户的合同条款,与网络运营平台沟通,确立具体平台的账户数据处理的规则,指导用户处理虚拟财产,但终究无法替代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定位、对财产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规定所具有的普适性与强制性。

  虚拟财产公证热凸显出来的公证难,折射出的其实是法律保护方面的短板。将于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其实已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预留了立法空间,相关配套规定和措施应加快制定和出台的步伐,回应社会需求,化解相关纠纷,为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创造更多法治条件。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