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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无处遁形
佟吉清
//www.workercn.cn2017-12-06来源: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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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江苏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消息刷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淮阴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根据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文件中的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据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该省尚属首次。

  儿童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作为行为底线与刚性约束的立法与执法,应该祭出重拳,不遗余力地保障孩子们健康、自由而有尊严地成长。对于那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未成年人伤害极大,有可能重复作案,且多发生在受害者日常生活空间的性侵儿童犯罪,必须采取更有效更严厉的措施,让他们一朝犯罪,终身记录,无处藏身。江苏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举措,充分体现出刑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本意,即《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在涉及性侵儿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尽一切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如此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如此痛恨性侵犯罪,在于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在于性侵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丑陋且令人恐怖。一些国家之所以出台强制性犯罪公开信息的法律,都和一段令人心碎的往事有关。在美国家喻户晓的梅根,那个改变了相关联邦法律的小女孩,被一名刚出狱不久的性罪犯惯犯残忍杀害,致使各州和联邦政府先后通过强制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向执法机关登记,并公布给社区知悉的《梅根法》。而在英国,则是8岁的女孩莎拉,在被同样有前科的恋童癖杀害后,她的父母含痛奔走7年,呼吁政府效仿美国的做法,将性罪犯的照片、名称、住所等信息联网记录,以预防其再次作案,最终《莎拉法案》又名“儿童性侵犯信息披露计划”在全英国落地,更多的儿童因此免除了遭遇性侵的危险。

  这些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时有发生,受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公开寻求法律保护,这意味着,有些性侵儿童犯罪并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仍有一些“坏叔叔”隐藏在我们身边,伺机将“黑手”伸向那些天真活泼的孩童,甚至有些惯犯会在出狱后“重操旧业”。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来自其他国家的教训已足够我们汲取,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不能等到后果严重到难以补救时才后知后觉地补救,必须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让孩子们远离潜在的威胁。公布性犯罪人的个人信息,让色魔无处遁形,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悲剧就有可能避免。江苏公开“性侵未成年犯罪人员”信息的做法传达出的信息至关重要: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是重中之重,容不得半点含糊;对性侵儿童犯罪严防死守刻不容缓,亟须勒紧法律的缰绳。

  祖国的花朵需要举全社会之力予以呵护,确保儿童免遭性侵要有一个相对完整的保护链。构筑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体系,需要家长和学校尽到监护职责,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协作,只有借助多方力量,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保护与救济机制,才能让孩子们露出无忧无虑的笑脸,而江苏的司法实践,让我们看到了一张密织的确保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网,一张对性侵儿童犯罪穷追不舍的恢恢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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