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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教育的义务,也有责任保障义务教育的质量。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关键词是“促进”,而不是处处“设禁”
民办教育促进法正案草案三审稿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旷日持久,每轮送审几乎都会成为正反双方的辩论场。这样的立法景象倒也不失立法的原意——要体现多数人意志,那就得开门立法,通过广泛和深入的博弈来寻找到民意的最大公约数。
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没有问题。这将在事实上认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既然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在“促进”范围之内,“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不能歧视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并不可耻,只要利润取之有道,取之合法。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禁入清单”,也应关照时下的教育现状。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理由何在?最具代表性的说法,是在义务教育严重不均衡、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集中在民办小学与初中的情况下,营利性民办小学与初中就可能演变为公开的“金钱择校”。这一理由看似指向公平,实则掩盖了更大的不公平。因为就算没有营利性民办小学与初中,义务教育资源照样严重不均衡。没有公开的“金钱择校”,也有各类隐藏的“金钱择校”或“权力择校”。民办学校还真背不起“义务教育资源严重不均衡”这口“锅”。
讨论是否可以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得回到促进民办学校的逻辑起点。允许民办学校的存在,并不是仅仅将它当成是公办学校的补充,或仅仅是为了弥补国家教育资源投入的不足。民办学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可以满足社会对于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不收费和收费,已经是个调节器。强行禁止民办学校进入义务教育阶段,事实上是对部分有更高教育需求者的扼杀。这和免费大众体育与营利性体育的关系是一样的。总不能说,因为一个城市对大众体育设施投入不足,就禁止营利性体育企业的进入。
国家有教育的义务,也有责任保障义务教育的质量。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确实是个问题,但如果没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冲击,这一不均衡可能更难解决。一个家庭对孩子小学与初中教育的要求,可以是大众的、免费的义务教育,也可以是小众的、收费的小学与初中教育,这并不冲突。
有条“鲶鱼”搅动起公办教育的活力,总比任由公办义务教育不均衡长期存在更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关键词是“促进”,而不是处处“设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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