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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理应升格处理
午光言
//www.workercn.cn2016-04-08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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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量刑起点都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自然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牢狱之灾无可避免

  最高人民法院4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介绍,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4月7日中国新闻网)。

  毒品犯罪害人害己,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将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量刑予以升格严惩,筑起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的“高压线”。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除了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予以定罪量刑外,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属于“情节严重”,量刑起点均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也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都将面临实刑惩罚。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适用缓刑,既然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量刑起点都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自然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牢狱之灾不可避免。即使是因身体健康原因收监存在困难的,也得经过专门鉴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审批才可暂予监外执行。

  这一司法解释发布后,也有网友表示遗憾,认为有不少如明星这样的公众人物频频被曝光涉毒,败坏了社会风气,也应当纳入升格惩处的范畴。这一点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来认识。有一些明星等公众人员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在涉毒犯罪后,在接受刑罚惩处的同时,其社会评价会大幅下降,公众形象大受影响甚至还会面临封杀。国家广电总局早就下发通知,“封杀劣迹艺人”已成业内共识。从4月1日起,上海市禁毒条例正式实施,涉毒人员主创的影视作品三年禁播已成定局。还有一些明星等公众人物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就必然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的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这就有一个问题必须搞清楚,何谓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对此规定很明确,并非只限于国家公务员,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具备上述身份的人员涉毒犯罪,不管是否为明星等公众人物,那就都得升格处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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