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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呵护善念也是法律功能
//www.workercn.cn2014-05-15来源: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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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小张善念的情节理应被警方考量,理应被视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小张减轻或免除处罚,不是出于道德,不是出于法外开恩,而恰恰是出于法律,是出于对法律精神的尊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但有立功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小张举报了拐骗妇女、强迫卖淫等犯罪行为,警方据此捣毁了卖淫窝点,解救了被拐少女。显然,小张的举报行为属于立功表现,警方应该依法减轻或免除对小张嫖娼行为的处罚。笔者以为,保护善念与严格执法不仅不相违背,反而是一致的,在这一案例中,警方如能轻罚或免罚正是严格执法的表现,而警方的严格处罚却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是一种执法不当。

    人性是很复杂的,没有绝对的好人,也没有绝对的坏人,人的心中往往既有善念也有恶念。而法律的功能就是震慑制约人们心中的恶念,鼓励弘扬人们心中的善念。前者的意义自不待言,后者的意义其实同样重要。只有依法呵护善待人们心中的善念,才能激励人们释放出更多的善念,而如果善念被漠视,尤其是当善恶交织,且善念暴露了恶念时,善念没有让当事人获得应有的“善报”,没有让当事人恶的责任减轻,那么,人们可能更愿意压抑善念,隐藏恶念,明哲保身。这是一种负能量的释放,会导致道德、法制、社会秩序、相关各方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失。

    呵护善念是法治进步、社会进步的需要,我们应该学会依法尊重善念,善待善念,应该让“行善有功”“善有善报”成为一种执法或司法自觉,成为一种法治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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