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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以案释法,以公开促公正
//www.workercn.cn2014-02-18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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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之于法院,其意义在于司法规范化;之于民众,在于公开中见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2月17日公布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拆迁补偿、著作权保护、刑事冤错案赔偿等民生领域7起典型案例。与以往相较,此次公布有明显的不同。

    对外公布典型案例,是最高法院一项专属职能。最高法院往往基于法律疑难等实际情况而萃选一些典型案例,以供下级法院参考。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参考借鉴意义是客观存在的。典型案例公布往往是新法或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后续跟进,其目标在于新法的正确适用。

    此次公开,体例上依然采用“基本案情”、“判决结果”和“典型意义”三位一体式,但着墨于“典型意义”的字句,明显多于以往的体例,凸显了“释法”的分量,使案例中法律的公正能以人们读得懂的形式“让人们看得见”。换句话说,典型案件的读者不再只设定为专家、学者和法官,而是面向更为广泛的民众。与以往有别的是,此次所公布的案例,不再以部门法内的专项问题为焦点,而是从社会实际需求中的民生领域为选择基点,涉及领域多,与普通民众权益密切相关,服务民生的气息浓厚。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实施量刑规范化以及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等多项工作,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正式实施,被赋予了相当重要的意义。判决文书公开,再标配上普通民众读得懂的“典型案件”,司法公开从形式公开迈向了“意思公开”。

    公开性之所以是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首先在于司法公开是宪法所规定的司法裁决机构的一项义务;其次,它又契合于政府信息公开中所保障的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改革之终极目的,就在确保司法的公信力达到它所及的最高水平。还有一点就是,在司法公开的推动下,所有与司法活动有关的程序都会达到一定的有序化。如为配合裁判文书公开,最高法院推出了另一项司法改革举措即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之于法院,其意义在于司法规范化;之于民众,在于公开中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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