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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刑拘
//www.workercn.cn2014-07-17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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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7月16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世界之窗的色狼保安宋某猥亵刘小姐,路过大学生小涂见状救下刘小姐,打伤该保安。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见义勇为的大学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南山警方已将案件提交南山区检察院审查。

  质疑:谁还敢挺身而出

  大学生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不仅没有受到必要的表彰,反而因被警方认为行为“过度”而被刑拘!我们惊呆,我们愕然,我们愤怒!震惊全国的5月28日山东“招远血案”中,六名暴徒在众目睽睽之下残暴杀害女市民,引发了社会公愤,但也引发了“为何无人挺身而出”的讨论。发生在深圳的这起见义勇为者居然要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不是正好“无情”地回答了这样的疑问吗?

  面对不法之徒挺身而出施援手相救时,难道我们还要百般苛责身处紧急状况的见义勇为者?如果那样,没准见义勇为者也会受到伤害——难道,见义勇为的特征一定要是勇为者受伤甚至牺牲吗?!

  事实上,警方认为大学生在见义勇为存在“过度”嫌疑,也是值得质疑的。因为,根据报道,事发时,“小涂上前拉刘小姐的胳膊,要实施猥亵的男子放手。但(小涂的同学)小蹇说,男子不仅没有放手,反而让他俩不要管闲事。双方由此发生推搡,男子站立不稳,坐在地上。小蹇和刘小姐都向记者表示,小涂只是要将宋某推开,双方的推搡也就是十几秒钟的时间。刘小姐还强调说,在宋某坐在地上之后,小涂绝对没有再上前继续攻击殴打宋某。随后他们三个人就一起离开了。

  综上所述,大学生小涂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并没有故意要以“过度”行为来致不法之徒受伤的主观恶意,并不应该被追究责任。不知道当地警方在办案时,是如何甄别证据、适用法律的?更蹊跷的是,此案发生后,警方迟迟未对猥亵者进行处理,而却一味要追究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要求他们赔偿。小涂的母亲倍感委屈,“是不是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要去管了呢?”我们不禁要愤怒追问,见义勇为被刑拘,法律正义何在?

  一直以来,见义勇为可能导致涉嫌违法犯罪者相关后果后,是否被追责的现实,大大制约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正如法律界普遍认为的,只有向公民赋权,才能让公民更有底气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不畏首畏尾。公民见义勇为即便造成违法者受伤,仍属正当防卫、不用承担相关责任,以救时匡正!

  见义勇为被刑拘,谁还敢挺身而出?这是对法律和执法者的一次大考,我们期盼好人必定有好报——不然,最终的结局就是,大家都不如袖手旁观甚至是见死不救罢了!(吴杭民)

  质疑:警方何以如此冷漠

  警方表示,根据相关的笔录显示,小涂承认在案发现场曾踢了宋某,并有将宋某踢伤的想法。然而对于当日现场推搡的情况,两名目击者都表示,小涂只是将宋某推开,在宋某坐在地上之后,小涂没有再上前继续攻击殴打宋某。警方的“笔录显示”与此显然是矛盾的。

  耐人寻味的是,案发当晚,警方给刘小姐作笔录的时候,刘小姐就说过,宋某有摸她大腿等违背她意愿的行为,而小涂是在她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对她伸出援手的。而警方却建议双方先行调解。尽管此后刘小姐多次向警方提出,要追究保安对她实施猥亵的法律责任。但警方迟迟未对猥亵者进行处理。却一味要追究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要求他们赔偿。

  现在,猥亵男终于在事发12天后被行拘五日了事,而见义勇为的大学生不仅面对“全部的医疗、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估计至少十几万元‘狮子大开口’的索赔,而且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刘小姐所说,“我很愧疚,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为了帮助我,惹了这么大的麻烦,如果真的判刑,以后就业、生活都有影响。”

  这无疑令人心寒,确实,警方是否有意偏袒猥亵男暂且不论,但对见义勇为者的冷漠却显而易见。

  营造一个扶正祛邪、惩恶除暴、抑邪扬善的社会氛围,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像大学生小涂那样,敢于挺身而出,甚至不顾自身安危。见义勇为精神淡薄,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都将有逐渐模糊乃至扭曲的危险,乃至戾气横行,好人受气,也因此,见义勇为大学生小涂的命运,尤其令人关注。(钱夙伟)

  评判:传递“法律滞后”信号

  其实,正如警方和律师所说的一样,按照法律规定,这小伙子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色狼已经被打骨折,这就是刑事问题。丝毫不怀疑警方适用的法律,毕竟在法律知识上,警察比我们强,小伙子被刑拘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此后没有征得色狼的原谅,小伙子被法院判刑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因为法律是严肃的事情。可问题是,这样的结果为什么能合乎法律却不能合乎人情呢?合乎法理不合乎情理,透露出的信息是法律滞后了。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说,把色狼打骨折的不是见义勇为者,而是被性侵者本人的话,难道这位被性侵的女士还要给色狼包骨养伤吗?如果不需要的话,那同样的道理,见义勇为者也应该不被刑拘才对。但是,这都是我们老百姓的认识,是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的认识。按照法律规定,小伙子是需要赔付色狼损失,也需要被刑事拘留,更有可能要蹲大牢。可是,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此事件如果发酵,今后还有没有人敢去见义勇为?

  显然,很多人都会有所顾忌的。一是,见义勇为本身就有风险,被打骨折的很可能是见义勇为者本人;二是,行为过度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如何把握?是等到色狼拿出刀子捅伤了女孩或者是自己的时候,才能把其打到骨折吗?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打成骨折也不见得就是主观故意,打斗本来就是有不可预知风险的,骨折是不可预知的。

  尤其是目前,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少了,这不是因为大家都没有良心,而是因为社会不再那么单纯了。越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越是应该给见义勇为者一些法律意义上的豁免权。见义勇为被刑拘的事件值得思考。一是,我们的法律是不是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二是,行为过度的范围是不是需要有一个划定,不过度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也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标准,对社会进行发布,作为“见义勇为行为指南”。

  见义勇为被刑拘传递“法律滞后”信号,我们无需法外开恩,却需法律的与时俱进。(郭元鹏)

  延伸:国外见义勇为也需认定

  27岁的安徽籍中国留学生杜先汝在美国为救落水同伴,自己被河水冲走遇难。能否为他申请“见义勇为”称号?其户籍所在地的合肥市庐阳区综治办称,相关法律能否适用“暂时还不好说”。(7月13日《当代生活报》报道)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明文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对杜先汝国外的见义勇为,不予认定,是合法之举。但这条法规还规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换言之,就算是杜先汝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国外,如果当地政府想将这种行为当做隆重的英雄,进行表彰,完全可以对相关法规进行正当、积极的自由裁量,将“国外的见义勇为”,当成“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为社会留住更多正义的种子,为社会倡导正直性情。

  联系到当下的“暂时还不好说”,当地政府因为“没有对在境外见义勇为进行奖励的相应条款”,拒绝认同,这种自由裁量是“不够积极的决策”,却总让人有点遗憾,其一,“逝者为大”,人都不在了,我们为何不能将对逝者的生命尊严、价值尊严的敬畏和敬仰,放在最高位置呢?而用所谓的“没有先例”进行推脱呢?理由虽然真实,客观,却总有一种行政冷漠的嫌疑。其二,对于明显构成了英雄壮举的行为,我们总是用法律不健全的名义,进行“冷处理”,而不是创造条件,营造正义氛围,热情不够高,就是一种无声的否定和懈怠,这种冷,也会让英雄受到抑制和冷落。对社会正能量,形成一种无声的抑制和打压。(耿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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