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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要给“反悔”留个出口
木须虫
//www.workercn.cn2017-06-06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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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宿迁的刘先生到朋友家玩,朋友8岁的孩子闹着要玩游戏,随后刘先生把手机给了孩子,结果孩子却点开了微信钱包里的公益,将刘先生卡上的1.7万捐出。4日,记者联系到了刘先生,刘先生证实此事,并称捐款过程中没有要求输入支付密码或验证码。4日,扶贫基金会回应称,捐款已在6月2日退回并得到了刘先生确认。腾讯方面称尽快优化相关设置。(6月5日《北京青年报》)

  公益捐赠从法律来讲,是独立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将为自己所有的物质给予别人的行为,捐赠合法有效的前提是捐赠行为的主体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个案8岁孩童是未成年人,他的行为不受捐赠契约的保护,监护人有权要求退回捐赠。公益捐赠从伦理来讲,则是捐赠者自愿的行为,包括捐赠的动机、捐赠的金额等,应当是捐赠者真实的意愿。

  误捐在现实中存在发生的可能,包括捐赠者的误操作,如账户转账输错了金额、如个案中孩子玩游戏点错了应用程序等等,甚至包括账户被盗“被捐款”以及喝酒后的冲动捐赠。这些反映在结果上,即是捐赠行为人对捐赠行为与捐赠意愿的不认可,因而引发“退捐”的争议,这样的争议很容易变成“毁捐”的命题。

  真正的难题是实务中很难判别捐赠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与意愿的真实性。譬如,个案从常识上讲,刘先生作为自然人,向扶贫基金会捐赠1.7万元,为账户内所有余额,不符合捐赠的正常逻辑,可以推定是孩子所为,但真正要拿出孩子操作捐赠的证据很难。如果公益组织只从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出发,由“误捐”受损人承担举证的责任,很有可能是无法达到的条件,导致“被捐赠”的结果,反而会损害到公益的社会公信。

  堵上“误捐门”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强化捐赠过程中的提示和保护义务,最大限度堵塞漏洞,减少捐赠误操作的可能;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规则,赋予慈善必要的“容错”功能,例如,允许有限度的捐赠“后悔权”。

  公益捐赠并不是财物赠与受具象行为的“一锤子买卖”,而是捐赠过程对捐赠者公益爱心与权利的充分尊重。“误捐门”倒逼公益运作精细化,公益组织与公益平台理应恪守公益的基本伦理,站在维护捐赠者权利的角度,来考虑捐赠的有关规则,细化和优化平台捐赠管理的人性化设计,实现捐赠者捐赠的“零困扰”。这也是社会公益自我发育成熟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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